证券代码:688165证券简称:埃夫特公告编号:2026-036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26日至2026年5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8、前述1至7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期末持累计买入累计卖出
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股情况
(股)(股)
(股)交易对手方之一主要2025年7月30日至孙睿玲130019000负责人李四华的配偶2025年9月17日并购银团贷款意向机2025年11月25日至魏翔鸿595259520构的参与人员2025年12月22日
1、孙睿玲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孙睿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就其配偶孙睿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李四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魏翔鸿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魏翔鸿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埃夫特股票的整体损益为-588.26元,其中盈利1171.74元,亏损1760.00元。
7、本人已将上述股票交易中1171.74元的盈利部分上缴埃夫特董事会。
8、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也未指使其他人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魏翔鸿上缴款项1171.74元。
除孙睿玲和魏翔鸿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
公司名称账户名称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股情况(股)国信证券自营业务2025年7月28日至股份有限126922313006800股票账户2026年5月21日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
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
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