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提高闲置资金收益,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持牌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业务,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审慎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上市
1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仅
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应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应根据连续12个月任一时点最高
理财余额占公司市值比例情况制定不同审批决策权限及程序,其中:
(一)连续12个月任一时点最高理财余额占公司市值10%以内,由公司总经理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连续12个月任一时点最高理财余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连续12个月任一时点最高理财余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与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有效区
2分,分别适用以上审议标准。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或募集资金的要求完成相关审批流程。预计的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余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获批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全球资金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共享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账务核算,负
责建立委托理财业务专项会计核算科目,根据委托理财业务有效证明,真实、准
3确、完整地对委托理财业务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如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全球资金管
理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由总经理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
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内”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4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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