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京东方A: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9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北京格兰云天国际酒店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1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于2022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变更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暨会议召开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包括《关于投资建设京东方第6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2年10月31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5名(代表6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52298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8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6965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2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5775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0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3议案《1关于投资建设京东方第6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经办律师(签字):

徐旭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5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