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现对中交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交地产参股项目公司厦门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保润”)由于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区支行
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联合贷款共计30亿元,该笔贷款由厦门保润各合作方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中交地产持有厦门保润19.2%权益,拟提供不超过5.76亿元担保,同时厦门保润向中交地产出具相应金额的反担保函。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中交地产为厦门保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合作各方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本次担保有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刘洪跃、唐国平、谭敬慧
日期: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