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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稀土: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2-17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214】第【0074】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

二○二二年二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214】第【0074】号

致: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寰律师、田智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zse.cn)上刊登了《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2-00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年2月16日14点5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

路5号五矿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雷云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2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决定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23522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9日)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就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议案回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避计票及监票,由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有关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244092707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5%;反对34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640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反对34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

2、《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889208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98%;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9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

3、《关于预计2022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578794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020%;反对3112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6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87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20%;反对31128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9%,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郑寰:________________

田智玉: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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