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TCL中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31 查看全文

TCL中环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楼文婷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2年8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作出了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22年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并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8月30日下午15点00分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 10 号,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沈浩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8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至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27人,代表公司股份976341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5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

885954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9038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6%;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人,代表公司股份913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和股

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62856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8%;

反对13485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33428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29%;反对13485072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71%;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63761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16%;反对1257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7390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47%;反对1257941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53%;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6316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6%;

反对13174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144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31%;反对13174449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69%;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399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

反对2346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97181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02%;反对234668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8%;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杨雪:

颜克兵:楼文婷:

2022年8月3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