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在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公司除了现金分红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公司发展所需情况下,可适时推出回购股份等其它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三)现金分配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考虑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讨论提出该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
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
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