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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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52370950传真:86-21-5237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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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正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6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8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9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9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六、
七、结论意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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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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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接受电气控股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电气控
股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收购人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其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字资
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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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收购人、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
承诺或其他文件,以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
评级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
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
的部分引述。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
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收购人本次收购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
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3、本次收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5、收购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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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日:2022年11月11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说明及《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时间:2022年1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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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时间:2022年11月11
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时间:2022年11月11日)、信用中国(查询
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时间:2022年11月11日)及天眼查
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tianyancha.com/,查询时间:2022年1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网址: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电气控股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直接
持有上市公司132,458,8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2022年9月9日完成回购股份注
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24%;同时,电气控股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过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131,290,07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股份占
上市公司2022年9月9日完成回购股份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10%。电气控
股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包括直接持股
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63,748,888股,占上市公司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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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回购股份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0.34%,上海电气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
股东,电气控股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上市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事宜,注销股份数量为
10,470,805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注销前总股本869,375,282股的1.20%,本次注销
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869,375,282股减少至858,904,477股。本次回购股份
注销完成后,上海电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2,458,8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由15.24%增加至15.42%;上海电气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
司131,290,07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15.10%增加至
15.29%。电气控股通过上海电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包括直接持
股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63,748,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由30.34%增加至30.71%。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电气控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2,458,8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2%;同时,电气控股下属控股子
公司上海电气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131,290,074股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该部分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29%。本次收购完成后,电气
控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电气控股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包
括直接持股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63,748,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30.71%,电气控股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仍为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上海市国
资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上海电气变更为电气控股。
(二)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
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
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有关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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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
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
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
出资且控制”。
本次收购系电气控股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受让上海电气所直接持有的上市
公司132,458,814股股份,电气控股系上海电气的控股股东,电气控股与上海电
气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本次收购属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
主体之间进行且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
一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电气控股可以依法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电
气控股可以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转让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年6月20日,收购人电气控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2年6月20日,转让方上海电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2年7月22日,转让方上海电气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22年7月29日,收购人电气控股及转让方上海电气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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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备案表》。
(二)本次转让后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尚需
履行如下程序:
1、深交所对本次收购进行合规性审核;
2、收购方及转让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
过户相关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
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手续,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核查,转让方上海电气持有上市公司132,458,814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
通股,上述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
形,上述股份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标的股
份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三、本次收购履行
的法定程序”之“(二)本次转让后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所述法定授权和批
准程序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已履行如下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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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6月21日,天沃科技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022年6月24日,天沃科技公告了上海电气编制的《苏州天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022年6月24日,天沃科技公告了收购人编制的《苏州天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4、2022年6月24日,收购人编制了《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
了《收购报告书》,并通知天沃科技在相关媒体上履行公告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收购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在相关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收
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证券违法
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收购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
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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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
市类第1号》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收购人可以依法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
授权手续,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在完成前述法定授权和批准程序后,本次收购
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收购人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
5、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
相关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
中不存在《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肆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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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
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国胜
经办律师:
杨彬慧
本青坡
牛青波
2022年11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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