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为股东负责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查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及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议案》。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决定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2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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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周玮陈彤陈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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