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08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根据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本所律师亦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19日、2022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登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召开、投票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鉴于上海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增设通讯方式,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需提供、出示的资料等与现场召开股东大会要求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68人,代表

3846513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0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表2762347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7人,代表1084165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5%;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63人,代表1213530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42882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6%;

弃权3130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反对500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09899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8%;

弃权3130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反对

500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42878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5%;

弃权3130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反对504010股,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0989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

弃权3130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反对

50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409115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44%;

弃权3130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反对24707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07929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

弃权3130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反对

2470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42885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7%;

弃权3141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反对4862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0990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1%;

弃权3141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反对

486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3781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90%;

弃权2148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反对582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10799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9%;

弃权2148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反对

582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40250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53%;

弃权22117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反对276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11042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0%;

弃权2211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3%;反对

27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71482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7166%;

弃权5607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反对43757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165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21%;

弃权5607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1%;反对

4375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5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银行授信、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4044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58%;

弃权21643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反对304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11061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6%;

弃权2164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反对

30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雷丹丹律师

负责人:

李强律师徐雪桦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电话:021-52341668

2022年4月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