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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

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1/6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2/6(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一)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总经理;

(四)董事会。

第十四条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副董事长、事业部总经理、资金负责人、财务

总监、风控总监组成。公司副董事长担任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组长,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副组长。套保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决策。

期货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定、可行性分析以及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小组及其职责:

由风控部门、内审部门组建风险控制小组,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运营,是否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并不定期与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沟通,讨

3/6论风险管理策略并监控持仓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总经理职责:

(一)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

第十七条董事会职责:

(一)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并建议风险承受能力;

(四)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风险政策的情况;

(五)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法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相关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讨论确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方案、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匹配关系、交易记录等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妥善安排交易相关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

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应保留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记录等,定期报送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及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套保业务风险控制小组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发现套期保值实际业务与方案不符,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

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6第五章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

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部门应动态测算跟踪

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额。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以下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部门针对各自所负责的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针对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当汇率、利率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应部门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部或资金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或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汇报;经公司总经理或套保业

务领导小组决策后,期货部和资金部立即执行相应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相关人员如发现业务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同时,公司总经理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5/6第三十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总经理及时召集期货、资金、财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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