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广联航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

14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

2东会。

2026年4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2026年5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更正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4:30在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

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增夺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014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25.3226%。

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27720334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8405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3879834股。

3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1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2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71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297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8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4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52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0%;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4%;弃权

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6%。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51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弃权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9%;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4%;弃权

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50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9%;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4%;弃权

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8%。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20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1%;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弃权5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5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4%;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4%;弃权

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2%。

5.《董事会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54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1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3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8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2%;反对1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弃权

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8%。

6.《关于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47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5%;反对2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4%;弃权

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1%。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2925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8%;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72%;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78%;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4%;弃权

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9%。

8.《关于202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75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4%;反对2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755%;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3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7%;反对2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3%;弃权

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9%。

就本议案的审议,王增夺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10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3%;反对3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7数的0.7189%;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0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3%;反对3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9%;弃权

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9%。

就本议案的审议,王增夺、毕恒恬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2922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7%;反对350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206%;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6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55%;反对35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7%;弃权

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7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反对3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29%;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3%;反对3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9%;弃权

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53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9477%;反对1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32%;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28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2%;反对1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弃权

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82925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2%;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72%;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8%;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4%;弃权

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修订<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8292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0%;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72%;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8%;反对347480股,占出

9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4%;弃权

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修订<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8292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0%;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72%;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8%;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4%;弃权

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6.《关于修订<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82922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1%;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72%;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6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15%;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4%;弃权

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17.《关于修订<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8292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0%;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72%;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98%;反对34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4%;弃权

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8.《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8.01选举高艳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0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2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80%。

根据表决结果,高艳秋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

18.02选举姜清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096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70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74%。

根据表决结果,姜清海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11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垚林陈安琪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