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7证券简称:康平科技公告编号:2026-035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
楼VIP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江建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95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4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92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7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9%;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75%;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2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4%;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2%。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2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4%;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2%。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22%;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0%;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4%;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22%;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595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6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22%;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5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22%;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张晓庆律师和房加敏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
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