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784.58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47.62万元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洞口县毓兰镇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并将使用其中5000.00万元实缴全资子公司洞口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项目拓展,对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同时,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投入也有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7262.52万元投资洞口县毓兰镇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并同意将使用其中5000.00万元实缴全资子公司洞口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鲁亮升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阳秋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