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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科技: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1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简称麦迪科技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龚参、叶雯雯上市公司代码60399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7号)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19863488股,每股发行价格3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27599565.44元,扣除发行费用20962253.9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706637311.54元。此次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2022年8月4日,公司因实施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之保荐协议》,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自2022年8月4日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3号)核准,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际发行21440134股,实际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4元/股。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8843092.7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207547.17元后(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0635545.59元。此次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麦迪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定相应工作计划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2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务)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通,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规情况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5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

6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背承诺的情况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公司执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相关法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治理制度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

8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9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披露的审阅情况”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10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披露的审阅情况”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1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2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3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该等事项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该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5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作计划,并于2023年12月进行现场检

工作质量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

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6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该等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17储、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施等承诺事项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持续关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麦迪科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麦迪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麦迪科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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