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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化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公司各中心部门、下属各基地、事业部、子公司成立内控自评小组,按照各自职能范围,依照标准化的内控体系审核要求,实施了内控自我评价工作,编制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公司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卫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卫

星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兴港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卫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卫星化学美国有限公司、SATELLITE 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LTD,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

保业务、安全环保、股权投资、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募集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子公司管控等内容;重点

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

项目、股权投资、安全环保、担保业务、合同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全面性、客观性、重要性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严格按照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内部评价工作计划,成立内控自评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内控评

价职责范围、工作任务、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2、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

3、编制内控测试与评价工作底稿模板。4、启动内控自我评价工作,根据内控自评工作方案,内控自评小组开展内

控自我评价,并填制内控测试与评价工作底稿。自评工作方案以全面评价为主,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

5、审计监察部复核内控测试与评价工作底稿,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和汇总,编制内控评价缺陷汇总表,推动相关单位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

6、审计监察部督促责任部门完成内控缺陷整改,检查整改效果。

7、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调查问卷、抽

样等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内控测试与评价工作底稿,确保评价工作中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以及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往年度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报表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A、缺陷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控制监督机构或内部控制监督机构未履行其职责;

C、财务报告存在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财务报告存在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报表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B、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C、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D、对于高风险岗位和职能领域,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及时得到整改。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损失;

B、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C、财产损失虽未达到重要性标准,但从缺陷的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均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均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

(三)将持续强化的管理措施

1、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内部控制的执行,加强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并及时修正或改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2、持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门

的监督职能,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持续跟进,确保整改到位,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董事长:杨卫东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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