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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资函〔2021〕380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属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21〕496号)、《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协同监督强化监督合力的工作办法》(粤国资监督〔2021〕5号)等有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1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鞍钢矿

业爆破有限公司、广东宏大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大民爆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广东宏大罗化民爆有限公

2司、江门市新会区润城物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四〇一厂有限公司、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

旗北方和平化工有限公司、察右中旗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2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88%。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工程爆破业务、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业务、矿山建设和采剥以

及矿山综合治理业务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信息披露管

理、质量控制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预算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物资采购及库存管理、

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

债权管理、重大投资(并购)管理、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3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营业收入0.5%<错报≤营业错报≤营业收入

错报入1%收入1%0.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错报≤资产总额

错报额1%总额1%0.5%

说明:以上各项参考指标之间是或的关系,只要有一项指标的潜在错报达到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则该项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

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舞弊行为。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4(3)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

5整,同时也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执行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公司管理的需要,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结合公司内部实际运营情况,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内控体系,使内控检查各项监督方法、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使之更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董事长:郑炳旭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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