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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天通股份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8 查看全文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

带来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债权投

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

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其他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

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二)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三)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委外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库存

商品(含发出商品)、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运输工具、房屋及

1建筑物;

(四)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

第二章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金融资产损失等。

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公司应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相关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一)具有法律效力外部证据

是指公司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企业、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本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第六条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

的有关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

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公司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公司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

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公司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制度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七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已经清算完毕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债务企业已被宣告破产清算但尚未清算完毕的,由中介机构根据公司

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清算公告;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债务企业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对确实不能收

回的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两年未通过年检的证明;

34.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债务企业被撤销或关闭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政府部门决定撤销、责令关闭的文件;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

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六)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

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的法律文书;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七)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八)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一般小于5000元)

或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4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

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损失企业近三年明细账页,以及其他能证明最近3年内与债务人没有任何

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2.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表明债务人已三年连续亏损或停止经营

3年以上,且最近一个年度资不抵债;

3.经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催款单或对账单,或经律师鉴证的

其他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催款单或对账单不能只是最近期间或某个集中期间的,应尽量是以前不同年度以表明该情况处于连续状态;

4.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

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催收磋商记录;

2.近三年明细账页;

3.境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4.境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逾期三年的款项,由于企业变更等原因,企业债务人难以查找的,难以取得法定外部证据的,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

2.经济鉴证证明;

3.法律意见书;

4.最近3年明细账账页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十二)公司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比照坏账损失处理:

1.专项说明,说明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5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公司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损失事项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材料。

担保损失财务核销,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核销依据进行。

第八条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

成的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财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清查存货时发现盘亏的:

1.存货盘点单(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存货监盘记录;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详细说明;

5.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公司内

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6.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7.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淘汰的存货,将报废、毁损、淘汰存货的账面价值扣

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不超过100万元),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组

成的鉴定小组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超过100万元),应取得具有经济技术鉴定

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技术鉴定证明;

3.存货监盘记录;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65.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被盗的存货,将其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

据如下证据确认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公司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存货监盘记录;

4.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公司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2.公司内部证据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监盘记录;

4.价值确定依据;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九条投资类损失是指公司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依据

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有价证券类投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收集的资料主要有:

1.证券经纪机构的股票、债券、基金对账单;股权投资的权属证明;

2.经保管人确认(最近日期的)的有价证券盘点表;

73.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及审批;

4.如果被投资公司或投资款项管理企业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

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应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材料;

7.公司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

8.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其他类投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收集的资料主要有:

1.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被投资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对按会计重要性原则,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并连

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应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并连续3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被投资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财务报表;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委托贷款损失财务核销,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损失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的性质,比照投资损失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含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发

生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或已经发生的因停建、

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折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财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对盘亏的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以固定资产为例,下同)确认:

8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

2.固定资产监盘记录;

3.盘亏情况说明;

4.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5.赔偿责任认定说明;

6.公司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7.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对报废、毁损的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

如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及建筑物安

全鉴定意见;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应急救援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4.单项或批量原值金额较大的(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公

司内部有关部门要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5.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文件;

6.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7.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对被盗的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固定资产监盘记录;

3.公司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4.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

9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

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

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

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

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除上述资产类别外的其他资产核销依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取得

相关资产确实发生资产损失,需要进行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

第三章资产核销的决策程序

10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

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认真组织做好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备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填写《资产核销申请表》并提出核销报告,核销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核销整体情况、核销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追责情况、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下一步风险管控举措等内容,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分、子公司负责人、法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

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务运营总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根据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据,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出复核意见;

(五)按照公司资产核销处理审批权限,报总裁办公会审批,超过规定权限

的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涉及业务平台调整的业务部门对业务平台数据也作相应处理。

(七)资产核销审批,在每年四季度办理。

第十六条公司审批机构应严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资产核销审批工作,资产核销权限如下: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单笔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

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500万元以上(含本数)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2.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二)单笔核销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1000万元以下,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100万元以上(含

11本数)减值准备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由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已核销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各项资产核销管理的责任部

门及责任人,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十八条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除债务人死亡、破产或法院已裁

定企业败诉等情形外,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开展债权追索工作。对于核销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以外,公司相

关部门、子公司物资供应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应继续承担实

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方式经济、效率地处理已核销资产,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已依法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以外,公

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谋求股权的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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