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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晨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0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刘小吾、杨菲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2023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股东南京晨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进行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14时00分在公司江宁科技园办公大楼

二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杰鸿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650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599%。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650372股。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197650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599%。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和2023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7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6461%;反对94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737%;弃权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28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2627%;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7108%;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2627%;反对94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7108%;弃权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26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57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6461%;反对94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737%;弃权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280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9.01提名姚昌文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7550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

反对9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57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6461%;反对99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353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02陈以亮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19755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8%;

反对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5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6568%;反对99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343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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