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要
求,在本人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对聘任副总经理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聘任副总经理提名符合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该人员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同意自2023年6月16日起聘任其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张鹏、马永强、李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