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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运通:京运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9 查看全文

京运通 --%

证券代码:601908证券简称:京运通公告编号:临2022-049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或“债务人 I”),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银阳”或“债务人II”),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郭县一明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郭一明”或“承租人”),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合计不超过640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无锡京运通提供20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宁夏银阳提供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前郭一明提供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无锡京运通已经及将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乙方”)办理最高不超过18000.00万元的授信业务并签署相

关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I”)。为保障建设银行基于主合同 I 项下权利的实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办理融资业务,宁夏银阳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或“债权人 II”)签署了本金为 300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

1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II”)。为确保华润租赁基于主合同 II 的权益得到保障,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与华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所持有的宁夏银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为办理融资业务,前郭一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金租”或“债权人 III”)签署了本金为 160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

其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以下统称“主合同 III”)。

为确保国银金租基于主合同 III 的权益得到保障,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与国银金租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所持有的前郭一明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宜,经公司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京运通

1、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

3、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4、注册资本:30300.00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162376.54万元,负债总

额116023.12万元,净资产46353.4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1.45%;该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2071.92万元,净利润14651.3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2年9月30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201779.67万元,负债总额

134396.29万元,净资产67383.3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61%;该公司202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76682.74万元,净利润20609.8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无锡京运通100.00%的股权,无锡京运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宁夏银阳

1、被担保人名称:宁夏银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

3、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4、注册资本:252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宁夏银阳资产总额60181.83万元,负债总额

22260.34万元,净资产37921.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6.99%;该公司2021年

度实现营业收入5273.35万元,净利润1136.6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2年9月30日,宁夏银阳资产总额59730.86万元,负债总额

20446.88万元,净资产39283.9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23%;该公司2022年

1-9月实现营业收入4108.25万元,净利润1344.4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宁夏银阳100.00%的股权,宁夏银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前郭一明

1、被担保人名称:前郭县一明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前郭县长山镇

3、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4、注册资本:6670.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电销售及提供相应技术服务项目前期准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郭一明资产总额29381.54万元,负债总额

15977.25万元,净资产13404.2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4.38%;该公司2021年

度实现营业收入3634.62万元,净利润941.1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2年9月30日,前郭一明资产总额30059.78万元,负债总额

315831.53万元,净资产14228.2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67%;该公司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757.81万元,净利润823.9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公司持有前郭一明100.00%的股权,前郭一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 I 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 I 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 I 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 I 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I 在该主合同 I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 I 就主合同 I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I 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华润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300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 II 基于主合同 II 对债务人 II 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 II 在主合同 II 项下应向债权人 II 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

4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

II 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主合同 II 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 II 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

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 II 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 II 的全部款项;

(3)债权人 II 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 II 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4)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II 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 II 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 II 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国银金租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160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 III 项下承租人应向债权人 III 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人在主合同 III 项下应向债权人 III 支付的全部租金、保证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收益)、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保险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

承租人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 III 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承租人在主合同 III 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

(3)债权人 III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III 约定的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

5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在此确认主债务展期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 III 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债权人 III 根据主合同 III 约定要求承租人提前履行债务,则保证期间为自承租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 III 解除,则保证期间为因合同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参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故仅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同意公司担保预计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8.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4.86%,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8.37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4.86%,无逾期对外担保。

6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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