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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护卫: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集团发展战略,引导和规范安邦护卫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企业投资活动,明确投资管理程序,规范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监管,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指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指集团本级之外的各级全资、控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派出非控股和非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参照本办法对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

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分为产业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的投资行为:

(一)产业性投资

1、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

1/44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立企业(含新设分公司)、已投资设

立企业的增资扩股(包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投资

各类股权、股权的收购兼并、涉及股权的合资合作等;

2、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生产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建筑

物及装修(含租建)、信息化、办公用品、车辆、房地产等;

3、产业性基金投资,是指设立和投资投向为集团主业且通过

合同约定能实际控制的基金。

(二)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是指以获取持有期间收益或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

的投资(不包括购买一年期以下银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下同)。

财务性投资根据财务监管相关规定开展。

1、权益类产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工具;

2、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产品

等债务工具;

3、混合类产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等金融工具;

4、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券商、期货

等金融主体发行的受托投资产品;

5、产业性基金投资之外的基金投资。

(三)集团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

2/44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二)符合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聚焦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列入集团负面清单的项目;

(四)合规决策,控制风险,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

文化习俗,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审监督,强化投资全流程风险评估和应对管理;

(五)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具备资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必要条件,预期投资

收益较好,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一般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股权投资结构清晰、合理,权责利相统一;

(七)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设企业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集团本级为第一级,集团本级直接出资设立的单位为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出资设立的单位为三级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可通过提级管理等手段,使子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三级。

对于并购形成的四级及以上子企业,在并购时要作好管理层级压缩方案。

第二章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

3/44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

务、法律和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集团以整体发展规划和主业提升为引领,建立有效的

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集团投资监管体系,制订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调整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制集团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四)制定集团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1);

(五)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核或备案,并视情况报省国资委审批;

(六)组织开展集团重点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七)建立多维度投资考核机制,采用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相

结合方式,聚焦战略导向、目标完成、完成效果、利润贡献为综合评定;

(八)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信息;

(九)集团本级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集团本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风险防控。

第七条集团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

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事会监督、监察审计、干部管理

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

4/44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各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本公司的投资工作。集团本级职能部门投资监管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战略规划部:归口投资管理,日常对接协调工作,组织

实施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负责集团本级投资项目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文本,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并督促实施。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股权投资退出事项审核、报批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对外披露相关的工作。协助战略规划部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三)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

资涉及的投资文书、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党委会和总经理

办公会、工商管理、档案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组织人事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人力资源和考核相关的工作;

(五)党群工作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党建相关的工作;

(六)资产财务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资产管

理、资金统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后评价(牵头部门)等资产财务方面的工作;

(七)事业发展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经营发

5/44展等方面的工作;

(八)安全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安全生

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

(九)审计部:负责根据审计计划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

进行审计,实施投资后评价工作,配合综合监督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十)风控与法律事务部(综合监督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

企业投资涉及的风险防控、法律事务、综合监督相关的工作。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违纪、廉政监督工作;

(十二)培训中心: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安防研究院: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涉及的宏观

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研究以及涉及业务的研究、开发,推动成果转化、落地。

(十四)所属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投资管理的

分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配备专业力量,组织本企业投资管理和实施,并报集团备案。

第九条所属企业为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职责

为:

6/44(一)制订本单位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调整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组织实施;

(三)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风险防控;

(五)将投资项目向集团履行审核或备案程序,如需报省国资

委审批的,做好集团报批的配合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七)及时向集团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条所属企业由集团提名、委派或者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和执行集团的意见、要求和管理制度,行使集团的权利,并定期向集团报告投资决策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各类投资行为应按年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送集团战略规划部,并登录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表》(附件2)。

集团本级投资计划由战略规划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

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由集团战略规划部初审、汇总所属企业和集

团本级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做适当调整,形成初稿提交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定,由监事会出具意见后,报

7/44省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作为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不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后实施。

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情况,指投资计划对于实现发展战略

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二)年度投资规模、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计划编制与决策过程;

(三)财务状况和投资能力分析,年度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水平及投资计划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四)与近三年投资计划布局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目标对比分析;

(五)非主业投资和财务性投资的计划额度和比例目标值;

(六)投资计划布局分析,各投资类别分析(包括产业性投资、产业性基金投资和财务性投资)、产业布局分析(包括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与金融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空间布局分析(包括地市、省内外、境内外投资);

(七)股权投资、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八)当年计划开展的投资后评价工作;

(九)集团要求的其他内容。

8/44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下达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投资计划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集团对下列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投资:

(一)集团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三级公司对外

形成四级公司的投资行为。确因业务需要的,可通过提级管理等手段,使子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三级;

(二)非主业投资。对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优先投向战

略性新兴产业须事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非主业投资占产业性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

(三)财务性投资。未经集团董事会决策批准,不得参与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不得超过产业性投资的5%。

第四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各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实行审核制与备案制。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决策应按照《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试行)》要求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程序,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一)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以上;

9/44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集团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10/44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未达到第十六条第(一)款集团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根据授权管理制度,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审议后,报董事长签批。

(四)达到第十六条第(一)(二)款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为重大投资项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董事会授权,战略委员会履行对重大投资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及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项目研究论证职责。

(五)下列投资事项由所属企业实行自行决策报集团备案:

1、上一年度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小于等于1亿元的所属企业,

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固

11/44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列入投资计划内的;

2、上一年度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大于1亿元的出资企业,单

项投资额或分期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且列入投资计划内的;

3、所属企业不得通过分拆等方式规避审核;

4、根据集团授权管理办法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根据授权制

度执行;

5、未列入计划内的投资事项,均需实行审核制。

第十七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负责投资

管理的决策机构作出投资决策。在作出投资决策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OA系统向集团备案(50万元及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可在年底提交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汇总报告,无需单独备案)。备案报告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所属企业的书面决策意见;

(四)重要或者重大项目的论证材料(如需);

(五)投资项目决策的相关文件;

(六)按集团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需);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集团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战略规划部会同各职能

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集团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备案,一般不对备案作出批复。战略规划部每季度向总经理办公会议通报有关备案

12/44情况。

第十八条实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所属企业应在事先与负责

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报集团审核。项目审核的请示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审核的请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所属企业初审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立项书面意见;

(四)属股权投资的项目,对不同类型的投资,分别提交相应

的材料:

1、对新设企业,应提交投资协议书(草案或者讨论稿)、公司章程(草案或者讨论稿)、对外部合作方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报告,如有以股权、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的,应提交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2、对已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提交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按原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增资协议书(草案或者讨论稿)和公司章程(草案或者讨论稿)、增资企业的国家出

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

投资方情况、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等;

3、对收购兼并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提交收购兼并方案、投资

协议书(草案或者讨论稿)、公司章程(草案或者讨论稿)、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备案表(资产评估备案应严格按照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尽职调查报告(含外部合作方)和法律意见书等;

13/44(五)属财务性投资的投资项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

相应的材料;

(六)重要或者重大项目的论证材料;

(七)按集团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需);

(八)集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第(一)、(二)、(三)项,为必备材料,第(四)

(五)项,则需根据不同项目的类型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集团投资立项机构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属企业投资立项机构为所属企业经理层办公会议。立项后投资管理部门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报告等相关工作。立项申请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的战略定位、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方案、评估基准日、并购重组标的/合作方情况(如适用)、项

目运作模式(如适用)行业前景分析、初步财务分析及预测或投资

效益分析、工作计划及进度时间表等。

第二十条集团本级的投资项目,由战略规划部牵头,各部

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投资项目经分管投资领导和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后,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权限内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签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战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审核、批准;须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战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经集团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核、

14/44批准后的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执行,每季度由

战略规划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实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在收到完备

的书面资料和具备决策条件后,由集团战略规划部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投资领导和总经理同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后,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权限内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签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战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审核、批准;须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战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集团一般应在2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时间除外。所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的投资决策决定,每季度向集团战略规划部提交书面报告,由集团战略规划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以下投资项目为特别关注类,应提交集团党

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于集团董事会决策前报告浙江省国资委履行相应的预核准程序,在收到省国资委预审意见后,集团开展后续内部决策流程。

(一)境内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或超过集团上年度经审计

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0%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在2亿美元以上或超过集团上年度经审计合

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的境外投资项目;

15/44(三)新设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或因本次投资成为持牌

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总额超过3亿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需要决策前报告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投资审批流程图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建议投资主体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立项投资管理部门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报告是否是否本级或审核制项目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按集团党委前置清单党委会前置研究投资主体党委会前置研究否是否集团董是事会审批否投资主体决策机构审批是否省国资委审批是省国资委审批报告集团备案战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集团董事会审议审批集团投资管理部门审否是否股东定大会审批

16/44集团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签批是集团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备案)完成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议,与会决策人员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或纪要上签名。监事会参与监督,就投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如监事会提出不同意见或问题的,决策机构应作出说明。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织)意见。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按省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集团可以进行

必要的项目论证,包括进行专题调研、咨询专家、召开项目论证会等。对此情况,均不受备案或者审核的时间限制。对重要、重大或者复杂的投资项目,所属企业在上报材料前或者在项目论证期间,应事先与集团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十六条涉及产权转让的投资项目,除执行本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省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资产评估的投资项目,资产评估公司的选择,以及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或者审核应符合省国资委以及集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应履行本章所述的投资决策程序。

17/44第五章投资分析

第二十八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集团本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论证,负责审核、指导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论证工作。所属企业自行组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集团及所属企业须成立项目论证小组,对拟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新投资项目加强战略匹配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深入开展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审慎评估交易对手或标的企业的或有风险,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必要,也可聘请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编制分析报告。

对境外投资项目,应加强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的全面评估,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和能力,稳妥开展境外投资。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编制提纲(附件3),根据

投资项目类型分类编制。对股权并购类投资行为,投资主体需对并购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标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按省国资委以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

下工作:

(一)充分咨询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意见;

(二)认真了解集团内部其他兄弟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的相关经

18/44验教训;

(三)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和竞争对手研究;

(四)充分进行各方面的风险及应对分析;

(五)客观评估自身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资源要

素禀赋、经营管理能力等是否与该项投资活动相适应。

(六)重大投资项目和新领域投资项目,应由第三方专业力量进行考察评估。

第三十二条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宏观政治经济环境分析;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分析;

(三)目标市场供求情况分析;

(四)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评估;

(五)项目的商业/盈利/技术模式先进性和可行性分析;

(六)治理结构、管控方式及人员安排;

(七)并购重组类项目的整合实施方案(如适用);

(八)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

(九)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等评估分析;

(十)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情形下的退出机制);

(十一)自身资源能力与项目的匹配性;

(十二)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对相应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门的社会风险评估;

(十三)集团要求的其他内容。

19/44第六章投资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实行落实跟踪管理。根据股东大会、董

事会、经理层等决策主体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督促投资主体按要求办理,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股权投资、财务性投资和产业性基金投资,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集团建立数字化管控平台,推动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本级股权投资项目在项目法人公司组建或明确前,由战略规划部牵头开展相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投资项目法人公司组建或明确后,项目投资工作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以此类推。

第三十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在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的参与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组织项目的实施。股权投资协议(合同)中应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推荐),并购类股权投资协议应约定股权交割日前的或有风险条款。

(一)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投

资项目的现金流量、预算成本进行监控管理,确定投资回报指标,实行项目分解责任管理,各个重要实施环节实施动态管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集团有关

制度的要求,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加强投资过程中以下主要环节的管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实

施中的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计划管理、成本控制、进度控

20/44制、质量控制、竣工验收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

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造价审核由集团审计部负责组织进行相关工作;

(三)涉及股权收购、增资扩股以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或集团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六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管理,按照预算严控成本,规范过程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

先考虑集团内部各专业产业链整体优势,鼓励实行协作双赢,提高产业链综合竞争优势,发挥整体效益。同时要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决策批准后的投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

自决策投资作出后,项目内容、方案和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视为新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通过后再予实施。

(一)因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以上;

21/44(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

(五)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

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

第三十八条集团须动态掌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集团及

所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和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于每月10日前,登录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前一月《月度投资完成表》(附件4),于每年1月底前向集团战略规划部正式报送前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集团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由集团战略规划部初审,形成初稿提交集团董事会审定,于次年2月底前,登录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并正式报送集团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营情况概述;

(二)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总体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22/44第七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四十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毕或建成运营后需进行投资后评价,具体按照《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必须在实施后三年内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后评价报告上传监管系统。集团资产财务部为投资评价的牵头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为实施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监督、指导和实施,不定期选择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出具投资后评价报告,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后评价结果。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投资后评价是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实际经济效

果同发生的成本或投入进行比较,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确定企业对项目选项、论证、决策的准确性。

第四十二条投资后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各级决策层,作为新项目立项、论证、决策的基础,以及集团及所属企业调整投资规划与投资策略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集团审计部选择部分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

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加强投资后评价和专项审计的结果运用,对未

达投资预期的项目,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由于战略布局或者经营发展方式的调整、产业或

23/44产品结构调整等需要,可以增资,出售股权、减持股权,出售重大

生产线、生产设备、厂房、房屋等固定资产。具体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集团审计部门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方向、资金使用、

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董事会对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审核。

第四十七条集团建立健全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

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

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防控投资风险,避免和减少投资损失。集团综合监督部牵头不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大投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4/44第四十九条集团及所属企业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

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定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风险防范等职责。

第五十条集团监事会和集团外派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章制度、章程的规定,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必要

程序、与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相适应等发表意见。

(一)集团及所属企业制定、调整投资计划时,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

(二)董事会审议投资计划时,监事会应就投资计划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是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以及所属企业向集团报送投资计划的必备附件;

(三)决策投资项目时,监事会如提出不同意见或问题的,决策机构应作出说明;

(四)对履职活动中发现的企业投资风险事项,监事会应及

时向企业提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集团和/或省国资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原则上不得开展财务性投资,如确有必要投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议,同时要严格控制财务性投资风险,审慎开展财务性投资业务。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严格规范财务性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

25/44专项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

张的所属企业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

第五十二条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定,积

极引入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等多元化资本,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如发现投

资项目的市场环境和项目开发的各环节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必须立即做出预警报告。

(一)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宏观形势呈现突发性不可预见变化

或产品营销渠道发生重大变更等,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

(二)投资项目的概算超过20%;

(三)预计项目内部收益率不能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

80%;

(四)投资项目资金无法落实,融资出现重大变化;

(五)发生重大质量或技术事故;

(六)合作方严重违约;

(七)其他需预警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将带来更

大难以控制风险,需终止的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或监事会向集团战略规划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或报告,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风险、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6/44防范措施等。集团战略规划部组织调查,分管领导同意,按照原

投资程序决策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终止投资项目的善后事宜。集团本级投资项目,按照原投资程序决策后,由战略规划部负责。

第五十五条上述投资项目在预警、终止中提及的报告材料,相关报告资料需及时报送集团,经相关程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再予实施,境外项目、重大项目和省国资委特别关注类项目报省国资委审核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再予实施。

第九章出资企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出资企业指集团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通过股权

转让、增资扩股等形式参与的企业(含参股公司)。

第五十七条集团成立出资企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战

略规划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董事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党群工作部、资产财务部、事业发展部(国际合作部)、安全运营部、审计部、风控与法律事务部(综合监督部)、

纪检监察室、培训中心、安防研究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出资企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战略规划部,设立出资企业联络人(战略规划部工作人员)。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出资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出资企业总体协调工作;

(二)负责出资企业“三会”管理,对出资企业的表决事项提出意

见、建议;

27/44(三)出资企业的资料收集;

(四)定期实施调研走访,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对于控股类出资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协同的管控工作机制。实行一体化管理,法人治理、党建、投资、财务、资金、业务、审计、风控、绩效考核

等应纳入集团统一化管理体系,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流程。

对于参股类出资企业,集团及各级子公司应充分发挥国有股东作用,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专人委派、财务报表、业务汇报等方式,了解掌握其财务经营状况,具体参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集团战略规划部为出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对接协调;集团委派担任出资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对出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集团委派担任出资企业的监事负责对出资企业日常经营监督。集团应致力于提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

第六十条出资企业运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产权清晰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产权经营、管理与调整;

(二)遵循总体框架原则发挥整体优势;

28/44(三)战略协同原则,以战略型管控为主,兼有财务型和

操作型管控;

(四)保护出资企业权益原则,保障出资企业法人财产权

和自主经营权,不干预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确保股东价值最大化,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国资委与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集团对出资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向出资企业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及产权代表,依法参与出资企业公司治理和经营;

(二)参与起草、修订和批准出资企业章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监督出资企业其它股东和经营班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审议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议案,要

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对需要报送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国资,并按省国资委意见执行;

(五)按月取得出资企业财务报表,了解出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当出现影响企业投资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汇报;

(六)授权股东代表出席出资企业召开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其具体职责是按照集团董事会的决议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

29/44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应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向集团报告。

第六十二条加强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出资企业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表决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

应与各股东及董事、监事进行充分沟通,涉及审批事项,应事前一事一批,具体按照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在取得相关意见后,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时限通知各股东、董事、监事及集团战略规划部。

(二)对出资企业的表决事项,由出资企业工作协调小组相关

成员通过信息化系统审议,形成意见后报请集团领导审批。

第六十三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出资企业三会审批流程管理。集团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出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确保集团与出资企业之间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对方。集团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集团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出资企业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出资企业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出资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30/44(四)应当保证出资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经理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出资企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涉及出资企业以下事项时,出资企业及集团派

出董事、监事应根据自身职责要求及时向集团书面请示或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并按集团决定、意见和要求履行职责:

(一)研究、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二)选举、罢免、聘任或解聘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三)超过净资产1/3的资产、债务发生或其他涉及到出资企业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出资企业涉及诉讼案件,出资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

(五)出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六)出资企业转变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或改变主要业务经销渠道的;

(七)出资企业属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进度、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方向的调整;

(八)出资企业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及财务管理办法的制订与修改;

31/44(九)出资企业向其子公司委派董事、股权代表、派出监事及

财务总监的;

(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工作报告;

(十一)须向集团汇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集团接到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委派(推荐)的

董事、监事及产权代表报告后,由集团战略规划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根据出资企业的类别和报告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或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集团董事会决定。

第六十六条出资企业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对出资企业

走访调研,形成调研评价报告。调研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企业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走访调研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十七条集团资产财务部应定期收集、分析、汇总出资

企业的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次月15号之前收集完毕,年度财务报告应在自然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收集完毕,年度审计报告应在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收集完毕,并归档管理。资产财务部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组织对出资企业财务审计(提醒参股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收到出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后,应及时提交投资、审计、风控、综合监督部门。

第六十八条集团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出资企业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32/44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例行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六十九条集团综合监督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出资企业进

行随机监督检查,含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出具检查报告,并监督整改。

第七十条集团风控部对各类审计、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报告

进行分析,对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展开风险评估,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写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十一条集团及出资企业应对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收回股权投

资:

(一)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集团转型升级和产

业结构调整以及集团发展战略,进行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三)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四)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六)集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33/44第七十三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股权投

资:

(一)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集团转型升级和产

业结构调整以及集团发展战略,进行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五)集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转让股权投资的程序与权限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集团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应及时收回,具体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及《公司章程》执行。在保证集团及所属企业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股东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4/44(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股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需经股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章投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属企业,集团予以通报约谈甚至实施特别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政发〔2015〕20号)、《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邦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由集团综合监督部追究所在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应责令其改正,并视

情况在集团内通报批评、并扣减班子成员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情

节严重、致使投资主体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集团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属企业应遵循《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将真实、

35/44准确、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外投资

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八条对在投资项目研究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报告、评

审意见和会议记录、纪要等档案的管理,各投资主体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签字、归档和交接制度,要求做到分类登记,查阅有目。因该类档案大量涉及不宜公开的秘密或机密资料,管理人员要把好收集归档、查阅使用、交接等关口。

第七十九条需要报省国资委的投资活动事项,根据《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安邦字〔2022〕104号)废止。

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者集团章程与本办法相关条款有抵触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年度投资计划表

3.可行性分析提纲

4.年度投资完成表

36/4437/44附件1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二)未正确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三)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四)通过新购土地、股权投资开展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或通过

名股实债、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方式间接方式投向房地产领域及其他不符合布局导向和监管要求的投资项目。

(五)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5.5%的项目。

(六)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任何种类的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

(八)组建设立与主业无关的产业性私募股权基金。

(九)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十)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十一)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负责人的

38/44投资项目。

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的投资项目如涉及上述内容,另行研究。

39/44附件2年度投资计划表

投资计划表(20XX 年)计划投资总额计划自有资金计划贷款计划其他本年计划投资额序号项目编码投资主体项目名称建设状态阶段状态投资类型细分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例:某某有限谋划盯引/前期协同/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XMDM000001 测试项目 新建/续建

1001公司建设实施/建成投产投资/产业基金投资

40/44附件3可行性分析提纲(按照各投资项目)

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投资基本要素内容。

二、行业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宏观政治经济环境分析、行业现状、行业政策、

产业链分析、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评估、市场容量、市场竞争格局等内容。

三、投资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义。

四、投资的可行性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可行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政治

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五、投资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管控方式及人员安排、投资项目谈

判过程、审计评估情况、交易方案、发展战略及实现路径、自身资源能力与项目的匹配性;等内容。

六、项目的财务分析

(一)重要假设前提

41/44(二)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的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三)盈利预测

1、收入预测。

2、成本费用预测。

3、利润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5、投资回收期。

七、投资风险分析及对策

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等内容及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特殊情形下的退出机制)。

八、结论与建议

九、附件

42/44附件4投资完成表

月度投资完成表(XX 月)项项项目情本年项目本年投累计投

计划投本年计截止上本月完项目预计/实是否为是否重项目截止上项目联系投资序目目建设投资况累计累计资完成资完成资总额划投资年累计成投资项目阶段开工际完工重大战点投资进展月累计联系人电类型号编名状态是否说投资投资比例比例

(万元)额投资额额日期日期略任务项目情况投资额人话细分

码称完成明额额(%)(%)日期格式日期格例式例

如:如:

固定资产谋划盯引

投资/

/前期协

新建/股权

同/建设是/否是/否是/否

续建投资/

实施/建产业成投产基金投资

2013-2013-03

03

43 / 44年度投资完成表(XX 年)

截项累本止目本本本本计年上累是计年年年年完项项占项是计年计否划投投投投成目目投年目项否本投划累投为项项投资资资资投实实资度投目为原年资投投计资重序目目资金金金金资际际类计资进计因完活资资投完大号编名总额额额额总开完型划是展划说成动方额资成战码称额((((额工工细比否说外明进类向(额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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