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1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2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3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是□否信息知情人名单否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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