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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吉贝尔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四月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2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的议案,本所对本次发行方

案相关调整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4-1-1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注册审核要

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22024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

(一)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120488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本次发行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192486111562052.46

2魏巍187899249999977.12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5046746579926.87

泰康资管-农业银行-泰康资产悦泰增

475159719999996.17

享资产管理产品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

545095811999992.38

人分红-019L-FH002 沪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团

63757989999984.78

体分红-019L-FH001 沪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7公司-时代伯乐定增10号私募股权投67681318009993.93

资基金

4-1-3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8公司-时代伯乐定增11号私募股权投37617410009990.14

资基金

9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3757989999984.78

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757989999984.78

合计11204881298161883.41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二)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29816.19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万元)金额(万元)JJH201501研发项目(Ⅲ期临床

110000.0010000.00

研究)

2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4166.1919816.19

合计34166.1929816.19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4-1-4二、调整后

(一)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调整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446889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本次发行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经调整的获配经调整的获配金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股数(股)额(元)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8637574145438.75

2魏巍124880033230568.00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6338030957541.80

泰康资管-农业银行-泰康资产悦泰增

449952013292227.20

享资产管理产品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

52997117975309.71

人分红-019L-FH002 沪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团

62497596646086.99

体分红-019L-FH001 沪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7公司-时代伯乐定增10号私募股权投44981711969630.37

资基金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8公司-时代伯乐定增11号私募股权投2500096652739.49

资基金

9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497596646086.99

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497596646086.99

合计7446889198161716.29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

4-1-5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二)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调整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

19816.17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万元)金额(万元)

1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4166.1919816.17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

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根据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4-1-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叶国俊陈伟任辉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四年月日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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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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