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证券简称:盐湖股份公告编号:2024-018
青海盐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核销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盐
湖股份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拟进行核销处理。本次核销坏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一)本次核销部分资产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盐湖股份公司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反映盐湖股份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拟进行核销处理。
(二)本次核销资产情况
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债权形成时间长且缺乏相关证据资料、债务人死亡或失联、注销、吊销等因素难以收回。根据《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公司委托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对2019年以前(含2019年)形成的应收款项,逐笔核查并出具鉴证意见书,表示“均难以通过司法渠道实现,可以认定为损失”。本次核销应收款项283项,金额
94892.09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本次核销部分资产的审议程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事项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八届二
十七次董事会、八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核销部分资产对盐湖股份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资产类合计金额94892.0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208项共计51006.77万元、其他应收款75项共计43885.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
28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青海盐湖硝酸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公司按照《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核销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青海文通盐桥化肥有限公司、青海金世纪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对青海盐湖硝酸盐业有限公司的债权81486.84万元,目前财产已根据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主体已实际不存在,未清偿部分已无法追索,故按照《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进行核销程序处理。
(二)经公司委托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对2019年以前(含2019年)形成的应收款项逐笔核查并出具鉴证意见书,277项应收债权表示“均难以通过司法渠道实现,可以认定为损失”。根据《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核销
2019年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共计13405.25万元。
盐湖股份公司已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上述款项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符合盐湖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会对盐湖股份公司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核销资产的有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更加客观、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核销资产事项。
特此公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