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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_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27 查看全文

TCL中环 --%

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三轮审

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120154号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为 25GW N 型 TOPCon 高效太阳

能电池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在 2GW PERC 光伏电池产线基础上,已完成 500MW N 型TOPCon 电池产线的改造升级,不属于简单的升级改造,本次升级改造新增的主要设备包括硼扩散设备、氧化硅和多晶硅层的制备设备等,预计于8月份投产;公司某款主要产品大功率双玻组件

部分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证,将于第三季度内完成其他多款采用

TOPCon 电池的叠瓦组件的认证正在进行中,处于测试阶段,预计在2024年1月底可完成。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与现有 PERC 电池产线可共用的

1技术或设备是否为N型 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产线的核心技术或

核心设备,发行人是否已熟练掌握新增的硼扩散设备、氧化硅和多晶硅层制备设备等的使用,是否存在操作、维修等方面的技术障碍;(2)结合 500MW N型 TOPCon电池示范线生产效果,说明产线是否已如期量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产品良率、光电转换效率、非硅成本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由 500MW N型 TOPCon电池产线扩产为 25GW N型 TOPCon电池项目产线并非简单升级的具体依据,扩产是否存在技术工艺、成本控制、良率控制等方面的障碍;

(3)结合同行业企业 TOPCon电池产能释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产

能释放不及预期的情况,如是,该情形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TOPCon 电池量产是否存在较高壁垒,公司是否存在类似风险,是否可避免;(4)采用 TOPCon电池的叠瓦组件认证进度情况,是否符合预期,认证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风险,上述经认证的组件所采用的电池是否为外购电池,自产电池替代外购电池对相关认证结果是否有影响,如是,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构成重大不利影响;(5)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项目二在技术储备、产能规划、生产管理、产品质量、预期效益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TOPCon电池是否属于新产品,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分

别为980917.14万元和302777.28万元,金额较大。根据发行人公告,公司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低于2021年、2022

2年同期增速,也低于发行人反馈回复中预测的未来三年增速。截

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52.25%。截至2022年底,发行人未来三年偿债资金需求约为192亿元,重大项目资金尚需支出资金约为464亿元,金额较高。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货币资金(含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是否明显偏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固定资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未充分释放或运营效率较低的情形;(3)2023年上

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反馈回复中预测未来三年仍能保持30%增速的依据,发行人是否面临竞争环境恶化、增长停滞的风险;(4)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情况,说明问询回复中大额偿债资金需求的测算依据,预计偿付大额债务金额的考虑及合理性;(5)结合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行业整体市场需求及

扩产情况、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速下滑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偏低等情况,说明重大项目支出金额合理性,本次扩产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6)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必要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3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9月2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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