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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63证券简称:海南发展公告编号:2024-028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第16号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1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第16号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第17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

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3*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第17号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

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

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1)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4和账面金额。

2)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3)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

如与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

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

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

5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

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

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

2.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未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新旧衔接的相关要求,对于在首次施行第16号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采用追溯法调整2022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根据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2022年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调整如下:

6单位:元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报表项目变更前调整金额变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327770452.267266592.95335037045.21

递延所得税负债253273343.257329975.23260603318.48

未分配利润-540192017.53-43554.72-540235572.25

少数股东权益169149930.40-19827.56169130102.84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23204664.84-55123.69-23259788.53

净利润-177804967.2955123.69-177749843.6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44637664.3837742.21-144599922.17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33167302.9117381.48-33149921.4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和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

7次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

整是合理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3.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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