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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东北证券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金刚退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一、豫金刚石董事会的责任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发行人”或“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

编制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东北证券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豫金刚石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豫金刚石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55号文《关于核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对象郭留希、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北京

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朱

登营共5家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735632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70元,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87999992.70元,扣除未支付的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17000000.00元后的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570999992.70元,于2016年10月21

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

用人民币3505558.7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74944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亚会A

验字(2016)02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

新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11月15日在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立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定期存单号账户类别存储余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1902629010605募集资金专户0.00

郑州高新区支行

2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801880161685610募集资金专户209030.96

2序号开户银行账号/定期存单号账户类别存储余额

金水东路支行

3310010720120100017146募集资金专户64.7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10010720121800000887理财专用账户1.79

杭州九沙支行

3310010720120700003646理财专用账户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2021329200014406募集资金专户26776648.02

4

郑州桐柏路支行1702021334000000718理财专用账户0.0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5411899991010004078922理财专用账户653371.91

京广中路支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020101012010413497理财专用账户28.40

郑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77260188000127872理财专用账户3.81

郑州丰产路支行

合计27639149.60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于账户司法冻结本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已到期未转回的金额为人民币57304696.87元。

(三)2021年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结余情况

2021年1-12月份,本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人民币0.00元,累计投入金额人民

币4120208259.59元,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199262228.69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人民币

1164100882.53元,强制划转金额人民币561604556.58元,募集资金余额

84943846.47元,其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84943846.47元,被司法冻结募集资

金余额84943846.47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明细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项目金额

1.募集资金总额4587999992.70

减:支付发行费用20505558.75

2.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567494433.95

减: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54256242.8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1922250113.67

补充项目流动资金279601020.52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164100882.53

3项目金额

强制划转561604556.58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199262228.69

3.募集资金年末余额84943846.47

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年末余额26985743.69

理财专用账户余额653405.91

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金额57304696.87

(四)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2021年1-12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公司、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银行强制划转合计金额56160.46万元,剩余部分尚未补充流动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或理财账户。但因核查工作受限,保荐机构无法核实被强制划转的具体金额。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优质资源,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8.10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80914.2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结合市场环境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

4实际经营需求,根据稳健经营的原则,公司认为短期内若继续实施募投项目可能

难以达到预期效益,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99892.9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35495.89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从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银行强制划转合计金额56160.46万元,剩余部分尚未补充流动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或理财账户。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7年4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75425.6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已于2017年4月份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4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4月-2019年3月,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9750.00万元,2019年4月公司已还回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

39750.00万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保荐机构开展的核查工作受限,保荐机构无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得出全面的检查结论。根据目前保荐机构已实施的程序,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如下问题:

1、剩余募集资金因冻结无法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目前面临多项重大风险,包括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性风险、诉5讼风险、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风险等,公司的主要资金被冻结和强行划转,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公司面临多项诉讼,公司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和信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公司募投项目终止后无法实施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未转回因公司存在司法冻结和强行划转等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已到期未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57304696.87元。但因核查工作受限,保荐机构无法核实未转回的具体金额。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会计师认为,“由于众审字(2022)第0404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中所述事项对专项报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无法对其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以及是否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及使用情况相符发表意见。”

(七)保荐机构的主要核查工作及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保荐机构开展的核查工作受限,保荐机构无法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根据目前保荐机构已实施的程序,具体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查阅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存在冻结和强行划转等情况,公司无法按照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募投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已到期未能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事项

6(一)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豫调查字2020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如上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或暂停上市的风险。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通报豫金刚石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

“经查,豫金刚石涉嫌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财务信息披露严重不实。一是连续三年累计虚增利润数亿元,二是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40亿余元。调查还发现,在上述期间,实际控制人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亿余元。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严重,市场影响恶劣,我会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

(二)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号):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刘国炎:2020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743.80万元至9634.00万元。2月

29日,你公司披露《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8040.34万元。4月3日,你公司披露《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515149.70万元。你公司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郭留希、财务总监刘国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郭留希、刘国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

7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2021年8月13日,豫金刚石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号)。豫金刚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豫金刚石涉嫌虚构非饰品类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销售)通过虚构与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石)、鄂

信钻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鄂信)、河南银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旺)、上海施切沃金刚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切沃)、东莞市冠锋金

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锋)、河南晶拓国际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拓)、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钻)等公司的非饰品类销售业务,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8164327.44元、104136405.98元、

27173302.51元,虚增利润总额28274284.77元、24391944.18元、2944127.29元。

2、豫金刚石涉嫌虚构饰品类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华晶销售通过虚构与河南省金利福珠

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利福)、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爱)、

深圳市钰莹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莹)、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欧迪)、深圳市珠珠珠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珠珠宝)、深圳大河贞宝文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贞宝)、河南大丽珠宝有限公司(原河南艾瑞尔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尔)等公司的饰品类销售业务,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5550914.58元、108258472.02元、12549075.31元,虚增利润总额26589088.12元、

32712310.56元、4058121.74元。

8上述虚假销售交易存在资金流转构成闭环、部分交易以虚假票据及低价值商

品抵账、合同标的物及抵账商品未作实际验收等异常情形,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并未使经济利益流入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华晶销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虚假销售交易,豫金刚石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13715242.02元、212394878元、39722377.82元,虚增利润总额54863372.89

元、57104254.74元、7002249.03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98%、44.01%、

0.14%(按利润总额绝对值计算)。

3、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股权转让交易虚增利润总额,导致其2018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0月5日,豫金刚石向宁波梅山保税区金傲逸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傲逸晨)转让子公司华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99.35%的股权。同日,豫金刚石子公司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冯磊转让子公司华品精密0.65%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款在豫金刚石控制的账户内流转,豫金刚石并未实际获得出让华晶精密股权的对价。同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晶精密的股东、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未变更,豫金刚石的交易对手方金傲逸晨的股东冯磊、张廷玉为郭留希所控制公司的员工。

综上,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及商业实质,且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晶精密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7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豫金刚石不应确认该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时应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华晶精密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上述交易导致豫金刚石虚增利润总额31766251.80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24.48%,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9(二)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增存货

2019年,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深圳市

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之间的采购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364514658.58元、99886911.92元、412384946.42元。上述采购交易存在未开具发票、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回流并形成闭环、未实际办理验收程序、交易对价不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7年1月

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采购的商品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

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

2、豫金刚石通过虚构设备改造业务虚增固定资产

2019年,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润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润矽)

之间的设备改造业务,上述设备改造业务存在豫金刚石未实际付出采购对价、交易背景及过程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未实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7年

1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

406450000元。

3、豫金刚石通过采购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2015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发生多笔采购交易及融资租赁交易。豫金刚石向洛阳启明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对已支付款项而尚未取得金刚石合成设备及相关服务的金额,豫金刚石列示为具有预付款性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因上述交易分别在当年资产负债表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531987977.95元、233807456.67元、

116122691.42元、789872047.90元。

上述交易中,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的名义通过洛阳启明向郭留

10希控制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款等款项的

名义通过洛阳启明转移的资金分别为118381400元、20000000元、510300000

元、707931244.42元,构成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行为。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118381400元、138381400

元、116122691.42元、789872047.90元。

4、豫金刚石通过工程施工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

自2017年起,豫金刚石与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川建筑)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标的为豫金刚石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金刚石项目及其他工程,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累计向林川建筑支付款项211107395.87元。

其中,豫金刚石于2018年支付的83622688.89元款项通过林川建筑转移至郭留希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9年10月10日,豫金刚石、林川建筑、河南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署《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钻石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确定该项目竣工结算价为179361312.32元,豫金刚石累计向林川建筑付款211107395.87元,与工程竣工结算价179361312.32元的差额31746083.55元为具有预付账款性质的预付基建款,豫金刚石因上述交易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

31546083.55元。

2019年10月16日,豫金刚石与林川建筑签署《协议书》,就已完工程价款

进行结算,经协商,双方确认豫金刚石已付工程款为59671317.10元,豫金刚石尚欠林川建筑119689995.22元的工程款。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31546083.55元。

5、豫金刚石虚增在建工程

2018年,豫金刚石在将压机结转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未将已结转固定资产的

金额从在建工程中扣减,导致豫金刚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在建工程

155517241.38元。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豫金刚石上述涉案交易不符合确认资产的条件,不应

11予以确认。涉案期间,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利用采购业务向实际控制人

转移资金等方式,于2019年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元,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非流动资产118381400元、138381400元、116122691.42元、821418131.45元,于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155517241.38元,

导致其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豫金刚石因涉嫌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事项,截至2019年末虚增资产1856001384.03元,同时导致豫金刚石2019年末虚增净资产1856001384.03元。

(三)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

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案期间,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具体如下:

2017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通过预付采购款、虚构商品采购及直接借款等方式,向郭留希及其关联方鸿展、协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伦特)、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深圳金利福等公司提供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7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62958057.70元、907732561.95元、76329579.03元。

2018年,豫金刚石向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正荣)采购2套

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系统,豫金刚石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向郭留希控制的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8年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72000000元。

2015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发生多笔采购交易,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的名义向郭留希控制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

12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8381400元、266130096.41元、

691750000元、180531244.42元。

2018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通过向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鑫宇)、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桓祥)、河南方

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建筑)、林川建筑支付采购款及工程款的名义,向郭留希实际控制的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8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69102688.89元、

5120000.00元。

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通过账外借款、开具无商业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及的债权人包括河南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智造)、牛银萍、任常军、

张保莲、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豫有色)、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8950393.14元、272000000元、221500000元、7000000元。

综上,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均为当年新增占用金额)137331793.14元、

601088154.11元、2162085250.84元、268980823.45元,占当年披露的净资产

比例分别为2.07%、8.79%、31.01%、14.92%。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556号)第10.2.4条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件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在相关

13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豫金刚石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豫金刚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9年,豫金刚石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对外提供担

保合计34笔,合计金额4131974406.12元,其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涉案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16年豫金刚石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2笔,合计金额1750000000元,涉及的债权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017年豫金刚石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7笔,合计金额

589000000元,涉及的债权人为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久商贸)、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杭州厚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厚经)、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等;2018年豫金刚石提供涉及担保共计20笔,合计1662774406.12元,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18笔,合计1632774406.12元,

涉及的债权人包括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园园、河南相银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经久商贸、张志军、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投金控、苏豫有色、中原小贷等;

2019年豫金刚石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5笔,合计130200000元,涉及的债权人

包括李中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小贷等。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公告。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14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豫金刚石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

豫金刚石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上述担保,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豫金刚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导致2018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豫金刚石分别与中融智造、牛银萍、田园园、杭州厚经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相关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8日、2018年12月28日对豫金刚石与中融智造、牛

银萍、田园园、杭州厚经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豫金刚石在与中融智造、牛银萍的纠纷中作为债务人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涉案金额分别为

211080133.33元、23068466.67元;判决豫金刚石在与田园园、杭州厚经的纠纷中,对其担保的2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本金分别为20000万元、2149.91万元。

对上述事项,豫金刚石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或披露或有负债,而是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其与中融智造、牛银萍、田园园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

债或损失,金额分别为223025500元、20309400元、282085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7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豫金刚石在收到与中融智造、牛银萍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后,应确认预计负债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及披露,导致2018年虚减预计负债

234148600元,虚增利润总额234148600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

180.46%,同时导致2019年利润总额相应虚减,其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豫金刚石在收到与田园园、杭州厚经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后,应将其作为或有负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未按规定披露或有负债,导致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5(六)豫金刚石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涉嫌虚

假记载

2020年1月18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根据该业绩预告,

豫金刚石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6743.8万元至9634万元,总体盈利情况比上年同期下降0%-30%。

2020年2月29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根据该业绩快报,

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40.34万元。2020年4月4日,豫金

刚石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根据该修正公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5149.7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下跌

5447.2%。

2020年4月30日,豫金刚石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该年度报告,

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96549432.65元。

综上,豫金刚石披露的上述《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责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郭留希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三)对刘永奇、刘国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李国选、张建华、赵波、张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李素芬、刘广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张超伟、杨晋中、张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七)对王莉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郭留希作为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组织、策划、

16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控制、决策豫金刚石大额资金流转,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的资金流入其控制的账户,同时其主导关于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知悉并隐瞒涉案担保事项,在涉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

定:对郭留希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刘永奇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涉案虚构交易、虚增资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刘永奇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刘国炎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编制财务报告相关工作,其配合实施相关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事项,参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流转等涉案违法行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

刘国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17张超伟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编制财务报告相关工作,

其配合实施相关虚构业务事项,参与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及豫金刚石涉案担保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

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张超伟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四)2021年11月17日,豫金刚石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豫金刚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经查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金刚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非经营性占

用*ST金刚资金余额为30526.95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郭留希、河南华晶仍未清偿上述占用资金。

(二)违规提供担保

*ST金刚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4月27日,*ST金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郭留希、河南华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8277.46万元。截至

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解除。

(三)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8由于无法获取与评估*ST 金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ST金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判断*ST金刚预付设备款、工程款项性质及资金最终流向,担保、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金刚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五)2022年2月21日,豫金刚石披露《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豫金刚石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通知,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留希因涉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六)2021年度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

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主要系:

“1、无法获取与公司主要资产余额相关的审计证据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3.(2)中披露:豫金刚石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中国证监会通报了豫金刚石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并于2021年8月9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中披露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1)2017年-2019年通过各类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金额如下:

业务类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小计

饰品收入225550914.58108258472.0212549075.31346358461.91

饰品收入利润26589088.1232712310.564058121.7463359520.42

非饰品收入88164327.44104136405.9827173302.51219474035.93

非饰品收入利润28274284.7724391944.182944127.2955610356.24

股权转让利润31766251.8031766251.80

(2)截至2019年末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如下:项目2019年12月31日

虚增存货628133252.58

19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00

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821418131.45

合计1856001384.03

(3)豫金刚石公司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对上市公司

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37331793.14元、601088154.11元、2,162085250.84

元和268980823.45元,合计3169486021.54元。

公司原管理层无法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构成明细以及可能存在的还款明细,且公司尚未就上述预先告知书中提及的涉嫌违法事实对期初余额进行差错更正。基于上述事项存在密切的相互印证关系,我们无法将涉嫌违法事实涉及金额与公司财务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由于上述事项涉及多个报表科目且金额重大,并对2021年末余额有重大影响并具有广泛性。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用于判断上述涉嫌违法事实对豫金刚石公司2021年12月

31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报表科目例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的影响,包括存在、完整性、计价和列报等多项财务报表认定。

2、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且广泛不确定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豫金刚石公司大部分银行账户、应收土地补偿款和应收理财产品利息、经营用土地、办公和生产厂房以

及机器设备、对外投资股权等因诉讼事项被冻结、查封,银行借款、融资租赁款存在逾期未付且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管理层仍按照可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3.(1)中披露了改善持续经营能

力的相关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取得与前述相关措施可实现性相关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豫金刚石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

3、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豫金刚

石公司由于借款、违规担保及其他重大承诺涉及诉讼92项。虽然豫金刚石公司已20计提预计负债374107.39万元。基于豫金刚石公司原实控人涉嫌重大违法事实,

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完整性我们存在较大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完整性、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

4、以前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无保留意见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尚未消除

豫金刚石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中所涉“抵账及资产减值”事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度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中所涉“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3)存货、附注五(11)固定资产所述,豫金刚石母公司抵账及其他存货期末余额144306.84万元,累计已计提跌价准备62878.88万元;

豫金刚石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原值为408825.28万元,累计折旧为112276.91万元,仅机器设备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47201.18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初始计量金额及后续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3(3)、(4)、(7)所述,预付加速

器产业园购房款期初余额22260.48万元,本期新增669.09万元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款,本期未完成实物交接或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付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及华晶精密往来欠款11195.11万元,本期仍未收回,公司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划扣资金22339万元,本期仍未收回,公司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我们对形成上述资产的交易真实性及商业实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确性、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持有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事项的交易真实性、商业合理性,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坏账准备计价的准确性、财务报表列报的公允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所述,豫金刚石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

交易进行了识别和披露,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但仍无法

21消除我们对原管理层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确定豫金刚石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上述以前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非无保留事项仍未消除,且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及相应数据的影响。”

2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456749.44本报告期投入

0.0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00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180807.13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412020.83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39.59%项目可行是否已变更截至期末截至期末项目达到本报告截止报告期是否达承诺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承调整后投资本报告期性是否发项目累计投入投资进度预定可使用期实现末累计实现到预计

超募资金投向诺投资总额总额(1)投入金额生重大变

(含部分变更)金额(2)(3)=(2)/(1)状态日期的效益的效益效益化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

1是428800.00267650.640.00267650.64100.00%/----不适用否钻石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否27949.4427949.440.0027960.10--------不适用否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180807.130.00116410.09--------不适用否

合计--456749.44476407.210.00412020.83--------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不适用原因(分具体项目)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不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8.10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80914.20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99892.9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35495.89

23万元,为2016年公司与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发生违约,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

35495.89万元,由于该事项扣划的募集资金与公司自身经营相关,因此公司将本次扣划的35495.89万元作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

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银行强制划转合计金额56160.46万元,剩余部分尚未补充流动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或理财账户。

2017年4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75425.6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况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已于2017年4月份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2018年4月1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018年4月-2019年3月,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9750.00万元,2019年4月公司已还回暂时补充的流动资

金39750.00万元。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不适用原因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8494.38万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2698.57万元(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及利息收入净额),募集资金理财专用账户65.34万元(含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及利息收入净额),已到期未转回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5730.47万元。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全部被司法冻结,

冻结金额合计8494.38万元,其中因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行”)与洛阳艾伦特合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纠纷,公司对海口农商行对艾伦特提供1亿元授信提供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存单其他情况质押,被海口农商行提起诉讼。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24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银行强制划转合计金额56160.46万元。

注1: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钻石项目的设计产能为700万克拉/年,由于颗粒直径的不同大单晶金刚石生产时间存在差异,项目实际产能或将随主流产品颗粒大小发生变化。

注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与调整后投资总额差异原因是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投资收益。

25(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旭东赵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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