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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6 查看全文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程序,健全董事会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董事、公司中高管理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审计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2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3(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

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临时会议由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原则上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5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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