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W(CHENGDU) LAW FIRM
地址:中国·成都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成都商会大厦21层
邮编:610021 电话:028-82887722 网址:www.dongweicd.com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0二二年五月
第1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东卫成都律意(2022)第号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闫文平律师和赵子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20楼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
及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
第2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法授权并有权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为本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见证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议并决定召开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2年 4月 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公司2022年5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议案》,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及变更召开地点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提示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
第3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肺炎疫情仍在持续,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阳光大道13号星光花苑酒店综合楼3楼会场花园厅。
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公告》,提
示因近期四川省疫情防控形势趋紧、原股东大会召开地所在区防疫升级影响,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20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20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9257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068%。
其中,现场一名股东在参加现场会议前已经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1800股,剔除该名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5239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03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1026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6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第4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在2022年4月2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出,因公司控股股东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东方网力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公司发出公告之日,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9578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1%,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提案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该议案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临时提案可以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第5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临时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因一名股东参加现场会议前已经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故对该名股东的现场投票结果在数据统计中予以剔除。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308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6233%;反对694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3%;弃权18241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102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426%;反对69494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944%;
弃权18241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1%。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670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83%;反对61897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53%;弃权20582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465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691%;反对61897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0031%;
弃权20582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8%。
第6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811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8725%;反对6175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106%;弃权20582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606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91%;反对61756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31%;
弃权20582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8%。
4、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793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689%;反对70207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437%;弃权16262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58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601%;反对70207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008%;
弃权16262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91%。
5、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815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0751%;反对67691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2896%;弃权21197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610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473%;反对67691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553%;
弃权21197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4%。
6、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438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9619%;反对68228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506%;弃权19600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232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第7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20.6205%;反对682284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628%;
弃权19600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7%。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652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0263%;反对68025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896%;弃权1948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447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633%;反对68025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33%;
弃权1948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37%。
8、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916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2061%;反对72169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318%;弃权5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11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88%;反对72169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2%;
弃权5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8页共9页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闫文平:
赵子戈: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