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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日照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日照港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

司的了解和熟悉,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五)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已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九条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

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根据情况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公司应热情、礼貌地接待投资者的电话、电邮或现场调研,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应耐心、严谨、客观地进行回复,不能向投资者传递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

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来访登记。

第十四条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证券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做好应对市场舆情或投资者问询的准备,必要时可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要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登记,访谈内容应形成调研提纲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接待活动备查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

(二)来访人员和接待人员职务信息;

(三)活动的内容及访谈提纲;

(四)其他内容。

公司接待来访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旦发

布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须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

职责:

(一)完善制度,制定目标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有关制度,

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根据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

投资者关系工作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分析研究,建立反馈机制

1.研究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方向、监管政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监管部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2.持续关注投资者、分析师及财经媒体的反馈信息,了解市场对

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及时反馈给本公司高级管理层;

(三)股东名册管理

1.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事务,包括新

增股份登记、股份注销、分红派息等;

2.定期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股份变更;3.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四)投资者沟通与联络

1.开设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时解答和处理投资

者日常咨询;

2.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筹备股东大会,在定期报告披露后、重大事项或其他本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媒体交流会、网上投资

者交流会、路演推介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4.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及各类电话会议,

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

5.在本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并更新公司最新信息。

(五)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

3.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4.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六)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启动以下投资者关系应对程序,妥善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维护本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1.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息,分析判断信息的敏感性、复

杂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2.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

3.继续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作,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

质和技能:

(一)熟悉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熟悉本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

时汇总投资者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并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秘书、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保证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能及时了解到中小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机

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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