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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告原文类别 2021-07-27 查看全文

葛洲坝 --%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葛洲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聘任,就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拟换股吸收合并葛洲坝(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或“本次重组”),担任葛洲坝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分别出具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 1 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非关联第三方贵

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鑫悦)实际承担 243369 千元担保。截至 2020 年底,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无第三方担保余额,尚存担保事项 10 起,均为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 891747 千元,尚未解除担保 533947 千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可能性较低,未计提预计负债(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完备性、商业合理性,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中国能源建设有无

向该第三方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2)对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

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为与反馈意见一致,下文中“公司”指中国能建)

(一)报告期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

化情况及原因、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完备性、商业合理性,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中国能源建设有无向该第三方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

1、报告期中国能建(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剔除葛洲坝及其下属公司)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鑫悦”)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千元日期 担保余额 变化情况及原因

2018年 1月 1日 258888 —

2018年 12月 31日 258888 2018年度未发生变化

经贵州鑫悦与债权人协商,公司调减了该年度的2019年 12月 31日 243369 支付利息金额,2019年度担保余额减少 15519千元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2民初

8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终 1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以下简称“广西工程局”)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20年 12月 31日 0 “长城国兴”)及贵州鑫悦签署的《和解协议》,因贵州鑫悦承担利息金额调整,2020 年担保余额增加 3951千元,变更为 247320千元;广西工程局于 2020 年 12月 31日前代贵州鑫悦清偿了全部债务,因此导致 2020年担保余额减少 247320千元。

2、报告期中国能建(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提供担保的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完备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2015 年 11 月 25 日,广西工程局召开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了贵州鑫悦煤矿技改工程项目相关事宜,同意广西工程局与贵州鑫悦签订煤矿技改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与贵州鑫悦及其股东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融资担保补充协议后为贵州鑫悦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事项;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能建 2019 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融资性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 2018 年、2019年广西工程局对贵州鑫悦的担保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 2020年担保情况进行了预计。

3、报告期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广西工程局为贵州鑫悦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如下:

2015 年 11 月 28 日,广西工程局与贵州鑫悦签订了《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煤矿技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广西工程局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煤矿技改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人。

2015 年 11 月 28 日,广西工程局与贵州鑫悦及其股东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 6对煤矿技改融资担保补充协议》,约定根据贵州鑫悦贵州 6 对煤矿技改工程需要,贵州鑫悦作为项目融资方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协议,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融资共同还款人,当贵州鑫悦出现违约时,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优先偿还上述融资还款责任;广西工程局作为贵州鑫悦融资连带责任担保人;贵州鑫悦及广西金伍岳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贵州鑫悦违约时,如广西工程局被融资方提出追索偿还贵州鑫悦融资义务时,承诺人在广西工程局被追索之日 15日内还清广西工程局偿还融资方追索的全部融资款,并按广西工程局代偿付金额的 50%支付违约金。

2016年 3月 28日,贵州鑫悦与长城国兴签订了《回租租赁合同》及《回租买卖合同》,约定贵州鑫悦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国兴出售贵州鑫悦自有资产,长城国兴应贵州鑫悦的要求向贵州鑫悦出资购买前述租赁物并租回给贵州鑫悦使用,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 3 亿元,资金用途为煤炭贸易储备采购资金,租金包括本金及租赁费合计337678943.67 元,每期租金的浮动租赁费率为 6.175%,租赁期限为 36个月(自 2016年 3月 30日至 2019年 3月 29日),每 3个月支付一次,当贵州鑫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应向长城国兴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租赁费费率基础上加 50%计收罚息。2016年 3月 28日,广西工程局与长城国兴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广西工程局对上述《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国兴对贵州鑫悦享有的所有债权(租赁本息 337678943.67 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长城国兴的《民事起诉状》,贵州鑫悦从约定的第 6 期租金支付时间开始未按约定向长城国兴归还本息,长城国兴于 2018 年 4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州鑫悦偿还剩余全部租金 258887510.60 元及截止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违约金

2204980.10 元,并请求广西工程局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2民初 81号《民事判决书》,该院认定:1)贵州鑫悦与长城国兴签署的《回租租赁合同》为企业借贷合同,其实质是长城国兴为贵州鑫悦提供融资款项用于煤炭经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2)广西工程局签订《保证合同》为贵州鑫悦《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长城国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广西工程局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租租赁合同》的性质没有改变该合同项下贵州鑫悦向长城国兴所负债务系按期

支付融资本金和收益的内容,《回租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企业借贷性质后,广西工程局承担担保责任并未加重其负担,应该就贵州鑫悦在《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鑫悦向长城国兴偿还剩余全部应付融

资本金和收益 231887510.60 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246092.59 元,广西工程局就上述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鑫悦追偿。

长城国兴、广西工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 170号《民事判决书》,该院驳回了长城国兴、广西工程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 年 6 月 28 日,广西工程局与长城国兴及贵州鑫悦签订了《和解协议》,长城国兴同意免除《和解协议》生效当日前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贵州鑫悦应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前完成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若贵州鑫悦未能依生效判决或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广西工程局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有权依法立即向贵州鑫悦追偿。

根据广西工程局提供的记账凭证等资料及书面确认,由于贵州鑫悦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广西工程局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前完成代偿义务,共计代偿 2.47 亿元。

4、中国能建向贵州鑫悦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广西工程局积极开展了追偿工作,主要安排如下:

(1)广西工程局已于 2020 年 11 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追偿权诉讼,并于 2021 年 4 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贵州鑫悦、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及其股东时珣(作为其他连带保证人)及苏世东(作为其他连带保证人)就广西工程局已代偿金额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冻结贵州鑫悦、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2.47 亿元或价值等同于 2.47 亿元的财产。由于贵州鑫悦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尚未下达财产保全裁定,追偿权诉讼定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开庭。根据广西工程局的书面说明,广西工程局后续将跟进追偿权诉讼案件的庭审情况,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广西工程局将持续跟踪贵州鑫悦、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等相关方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线索,如发现财产线索将立即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根据广西工程局的书面说明,广西工程局将持续跟进贵州鑫悦破产重整案件的进展,待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后申报相关债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贵州鑫悦名下煤矿基本处于停止营业状态,其中 5个采矿权证已过有效期,贵州鑫悦持有的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已被法院冻结;贵州鑫悦于 2020 年 5月申请破产重整,该案尚在审理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决。

(3)广西工程局并在与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债权转让的可能性,尽可能实现债权收益。

(二)对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能建(剔除葛洲坝)的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能建(剔除葛洲坝)不存在对无关联第三方的担保余额,尚存对关联方担保余额的项目共计 10 项,均为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 891747千元;因相关被担保方按约定还款付息解除担保金额 467742 千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未解除担保余额为 424055千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20210630 2020年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解除措施 进展情况

余额 末余额重庆葛洲坝

中国葛洲坝 借款人已按期融创深达置

1 集团有限公 - 245000 2018-12-28 2021-05-31 债务人还款 清偿借款,担保业有限公司

司本部 已解除(注 1)重庆葛洲坝

中国葛洲坝 借款人已按期融创深达置

2 集团有限公 - 107800 2020-09-30 2021-05-31 债务人还款 清偿借款,担保业有限公司

司本部 已解除(注 1)

20210630 2020年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解除措施 进展情况

余额 末余额武汉华润置中国葛洲坝地葛洲坝置

3 集团有限公 99960 179960 2019-09-27 2022-07-20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业有限公司司本部(注 1)葛洲坝润明

中国葛洲坝 (武汉)房

4 集团有限公 地产开发有 153000 174000 2019-06-28 2022-06-27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司本部 限公司(注1)

中国能源建 盐城市农业

设集团江苏 水利发展投

5 108000 112000 2017-03-22 2032-03-21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

省电力设计 资集团有限

院有限公司 公司

广西水利电 广西洞巴水

6 力建设集团 电有限公司 13806 16348 2003-06-26 2023-06-26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

有限公司 (注 2)中国能源建广西洞巴水设集团广西

7 电有限公司 13039 15439 2003-06-26 2023-06-26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水电工程局(注 2)有限公司

广西河池宜 借款人已按期广西力元科

8 州东林矿业 - 5000 2020-02-27 2021-02-27 债务人还款 清偿借款,担保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已解除云南滇能会

云南耀荣电 泽牛栏江水

9 18200 18200 2009-06-23 2026-06-22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

力有限公司 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 中电广西防

10 设集团投资 城港电力有 18000 18000 2019-07-18 2025-07-18 债务人还款 尚未解除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合计 424005 891747 - - - -

注 1:葛洲坝下属企业联营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为满足房地产开发资金融资需求,葛洲坝集团作为担保人,为葛洲坝下属企业联营参股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提供担保。

注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的借款余额为76700千元,南方建投下属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西工程局分别按原始持股比例 18%及 17%(合计 35%)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分别为 13806 千元及 13039 千元(合计26845 千元);2008 年 3 月,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 18%股权转让给广西工程局,但对应的担保义务并未转移至广西工程局。2021年 5月,广西水电工程局于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 35%的股权,交易公告中明确受让方须于产权交易合20210630 2020年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解除措施 进展情况

余额 末余额

同签订后 30日内向贷款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解除转让方广西水电工程局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摘牌,相关方待签署完毕产权交易协议后完成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根据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为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局对此笔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拟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提前清偿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的剩余借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被担保人均按时还款付息,未发生逾期违约行为。

中国能建的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承诺如因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等任何事项,形成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承诺代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全额支付相关款项,或全额给予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偿,确保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2、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中国能建造成的损失。3、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中国能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2、本次吸收合并后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能建无因本次吸收合并导致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中国能建防范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公司内部制度,中国能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通过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公司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对涉及的潜在关联资金占用事项层层把关,严格控制关联资金占用产生的可能性。

(2)制定相关内控制度中国能建及葛洲坝分别制定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审批权限、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中国能建制定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业务审批、统计与核查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中国能建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有关规定制定了 A 股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前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进行识别、认定和审核;若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将及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和清理。

(3)加强对担保事项的事后监控管理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后对担保事项进行定期跟踪及监测,并聘请外部机构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获取对关联方担保进展的及时反馈;如未来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中国能建将通过诉讼等合法合理形式要求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或要求关联方控股股东以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及股权进行担保用于支付占用的资金;若关联方无资金

或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偿还,且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及股权也不足以偿还被占用资金,中国能建将考虑通过股份回购、减资等方式解除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本所认为:

1、广西工程局对贵州鑫悦的担保在签署担保协议时履行了广西工程局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经中国能建 2019 年股东周年大会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西工程局已就向贵州鑫悦及其股东、其他保证人追偿代偿资金事宜作出了相关安排。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能建无因本次吸收合并导致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为防范本次吸收

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中国能建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了相关措施。

第 2 题 反馈回复显示,1)中国能源建设子公司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证载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相关内容。该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2)中国能源建设拟将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5%股权转出,现正履行相关转让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保障该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我会监管要求的有效措施。2)中国能源建设转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障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保障该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监管要求的有效措施1、关于破产清算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能源”)破产清算进展情况如下:

(1)2018年 11月 2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水磨沟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决定书》,裁定受理宝诚能源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宝诚能源破产管理人。

(2)2019 年 4 月 18 日,宝诚能源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水磨沟区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通报了宝诚能源债权申报及确认情况。

(3)破产管理人目前正在进一步催收宝诚能源债务人所欠宝诚

能源的相关款项,并就剩余财产的分配征求宝诚能源各债权人的意见后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公司预计宝诚能源破产清算程序能在 2021 年12月底之前终结。

2、保障宝诚能源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要求的后续措施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破产管理人查询了“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宝诚能源正在办理注销业务,无法通过系统平台在线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业务;经破产管理人与水磨沟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沟通,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由于宝诚能源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目前不予受理该公司修改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根据中国能建及宝诚能源的控股股东广州同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宝诚能源不拥有房地产业务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亦不拥有房地产项目资产;中国能建及广州同诚建设有限公司将敦促宝诚能源于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十日内

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尽快完成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关于宝诚能源经营范围问题,相关方已经出具说明和有效承诺,如实履行承诺能确保本次合并符合资本市场关于房地产业务的监管要求。

(二)中国能源建设转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

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障碍及应对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能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中国能建转让其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 35%股权

的相关事宜,并完成了天津市金融局的批复、完成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原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 100%股权已全部转让至能建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能建合并报表范围内(葛洲坝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涉及类金融相关资产或业务。

第 3 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2016 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7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197.2 万元。因该起事故,中国能源建设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被处

以罚款 2000 万元、被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被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列入 2017 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

戒“黑名单”,2018年 2 月被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属于中国能源建设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调查组发布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 11月 24日,中国能建下属子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江西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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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等资料,中南电力设计院因“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处罚,具体处罚其整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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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中南电力设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计院受到的该项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构

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的成重大处罚。

规定,对其处以 20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吊销 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根据湖北省住房《建筑 厅于 2017年 12月 20日出具 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和 城 乡 建 设 厅相关

处罚具体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处罚 处罚整改情况处罚施工企 的《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 一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单 2019 年 发 布 的业安全 定书》(鄂建罚字[2017])25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关于公布核准生产许 号),认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对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 的湖北省建筑施可证》 江 西 丰 城 发 电 厂 三 期 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 工企业安全生产

的处罚 “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 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 许可证新申请、延塌特别重大事故中,作为扩 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 期申请企业名单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事故发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 的公告》,中南电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 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 力设计院重新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 请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证》已取得湖北省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住房和城乡建设款之规定,对中南电力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厅核准通过,并于院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 人”。 2019年 4月 2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重新取得了编号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 为(鄂)JZ 安许可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证 字定,“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 [2019]029765 号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 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 证》,许可范围为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 “建筑施工”。

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受到的该项处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形,构成重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城乡建设部于 2018 年 2 月 9 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日出具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根据中南电力设[2018]3 号),中南电力设计 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计院说明,中南电院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 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力设计院依据该

扩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工程总 项处罚总承包停

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承包停 业整顿一年期满

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业整顿 后,重新向湖北省理,未按规定要求分包施工 刑事责任”。

一年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政处 厅申请并取得了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 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理,未发现和制止分包施工 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其施工总承包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务已恢复正常。

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 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给予 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的 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行政处罚。 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

处罚具体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处罚 处罚整改情况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受到的该项处罚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重大处罚。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整改报告等资料,中南电力设计院因“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被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列入 2017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2018年 9月,中南电力设计院向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呈交《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我公司移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报告》,报告“中南电力设计院全面落实了整改措施,切实改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恳请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予以审核验收,并报国家应急管理部,将其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就此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审核验收。2019年 3月,国家应急管理部将中南电力设计院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是否属于中国能源建设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障碍

1、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首发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目前已超过 36 个月,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

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目前已超过 36 个月,且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对照相关处罚情况进行了整改、中南电力设计院已被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重新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会因此导致中国能建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不涉及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3、上述事件不会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和中国能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在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发生之前,中南电力设计院 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42.20 亿元,净利润 2.45 亿元;中南电力设计院 2019 年 4 月 25 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仍实现营业收入40.76 亿元,净利润 2.10 亿元。中南电力设计院 2020 年末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净利润分别占中国能建 2020 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财务指标的 1.24%、1.51%、1.51%、2.42%,占比均较小。

综上,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不会对中国能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上述事故发生以及相关处罚的作出时间均已超过 36 个月,相关罚款已缴纳完毕,所涉经营主体中南电力设计院经营业绩已基本恢复至事故发生前水平,且其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中国能建的比例较小,不影响本次合并估值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向中国能建出具《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相关情况的复函》,“我司支持你公司依法依规进行资本市场融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希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综上,本所认为:

1、中南电力设计院因 2016 年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受到的相关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对相关处罚情况进行整改,通过了安全生产管理机关的审核验收,被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重新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受到的相关处罚不属于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不构成中国能源建设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障碍。中南电力设计院在中国能源建设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均较小,且目前已经恢复正常经营,不影响本次合并估值的相关持续经营假设,不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第 4 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境外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17.40%、16.41%和 11.89%。受境外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国能源建设超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94 个境外项目中,有 36 个境外项目出现不同程度的工期延误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出现工期延误的项目金额、所在地区、项目完工比例、预计完工交付时间、款项回收情况,目前项目复工复产进度,是否能够按期完工。2)工期延误会否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相关资产类科目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超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94 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误的 36 个境外项目的占比,剩余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中有无工期延误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出现工期延误的项目情况,目前项目复工复产进度,是否能够按期完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能建及其下属企业出现工期调整的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美元

的境外项目合计 36个,目前均为在建状态,其中 24个项目已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新的交付日期或正在与业主沟通协商更新交付时间,根据相关公司确认预计可以按照与项目业主重新协商后的交付日期完工;

其余 12个项目预计无法按照原定工期完工交付,该 12个项目合同总额为 168.37 亿元,主要位于约旦、菲律宾、阿联酋、尼泊尔、孟加拉、赞比亚、泰国、巴基斯坦、安哥拉、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二)工期延期会否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上述 36个境外项目中,7个项目涉及的企业已与项目业主方重新协商约定新的交付日期并签署

了补充协议;17 个项目涉及的企业目前正在与项目业主沟通考虑疫

情影响后更新的预计完工交付时间;其余 12 个项目预计无法按照约

定工期完工交付,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届时公司拟依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抗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目前,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尚未发生因部分项目存在工期延期而导致中国能建承担违约责任或涉诉的情形。

(三)超过 1000万美元的 94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

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期的 36个境外项目的占比,剩余不超过 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中有无工期延期的情形

1、超过 1000万美元境外项目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超过 1000 万美元的 94 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

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期的 36 个境外项目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20年 12月 31日

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

15.06%目金额的比例

出现工期变动的 36个境外项目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

3.57%目金额的比例

其中:预计不能按期完工的 12个在建境外项目合计1.25%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

注:以上财务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中国能建合并口径。

2、1000万美元以下境外项目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未完工的 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项目 96个,合计金额占中国能建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比例不到 1%;该等 96个项目中,26个项目存在工期延期,因总体金额占比较小,对中国能建整体生产经营能力的持续性影响较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目前,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未完工的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境外项目尚未发生因部分项目存在工期延期而导致中国能建承担违约责任或涉诉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超过 1000万美元的原出现工期延误的 36个境外项目中,24个项目已经或正在与业主方确定新的交付日期,其余 12个项目预计无法按照约定工期完工交付,公司拟依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抗辩,且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较小,不会对中国能建整体生产经营能力造成实质影响。

2、公司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境外项目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及相关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余额占中国能建境外合同相关

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较小,部分项目存在工期延期的情形不会对中国能建整体生产经营能力造成实质影响。

第 5 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中国能源建设与其控股股东下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相关方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上述协议有效期将于年内届满。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补充披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各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其督促保障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各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其督促保障机制2021年 7月 23日,中国能建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决中国能建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电建”)同业竞争的

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下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建”)从事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业务,与中国能建的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本公司已与中国能建、北京电建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将北京电建委托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 2019年 12月 13日至 2021年 12月 13日。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北京电建与中国能建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公司承诺,将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届满前,继续与中国能建、北京电建续签实质条款内容相同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且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国能建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解决北京电建与中国能建的业务重合问题。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本补充承诺函任何条款而使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遭受/发生任何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4、本补充承诺函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不再被视为中国能建的控股股东;或(2)中国能建股票终止上市(但中国能建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二)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能建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及其书面确认,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条款 主要内容 承诺合规性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 符合,不存在使用“尽快”、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 “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语;已在《中国能源建设股份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

第一条

“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 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约时限。 订稿)》中披露相关承诺事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 项。

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符合,中国能建集团在作出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承诺前,已分析论证承诺事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项的可实现性,该等承诺事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条 项不属于根据当时情况判断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诺事项不涉及主管部门审的补救措施。

批。

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

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

之日起 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

第三条 不适用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条款 主要内容 承诺合规性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第四条 不适用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第五条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 不适用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第六条 不适用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

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

第七条 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 不适用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已在《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

第八条 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

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作出风险提示。

稿)》中披露相关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

条款 主要内容 承诺合规性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中国能建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决中国能建与北京电建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做了进一

步的补充和完善;该等承诺清晰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和督促保障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汪中斌负责人: 经办律师:龚 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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