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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4 查看全文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50层 邮编: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 2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7 8555 7988 传真/Fax : +86 27 8555 7588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

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

区沿江大道188-9号兴发大厦3307室举行,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胡坤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3595443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5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4人,代表股份10019647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081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及议案三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由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及议案三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2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法律意见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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