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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华资实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4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1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3日如期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

2024年4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日9:15至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013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3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21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15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

0股。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36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36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李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葛涛

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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