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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7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3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2255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1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

经查,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1-11月,公司与镇江恒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的金额,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1%。公司直至12月14日、12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二是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其中所披露的公司2023年1-11月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有误,公司于12月19日进行了更正。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刘欣、董事会秘书魏陈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3月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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