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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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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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72.10万股,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21年7月8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8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6.50万股,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0、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由于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存在部分未达标情况,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1341267股限制性股票。
11、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2年7月21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限售股1561958股上市流通。
13、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年、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除上述内容调整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4、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16、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7、2022年11月3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383961股上市流通。
18、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存在未达标情况,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235933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存在未达标情况,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2739480股限制性股票。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9月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书面或邮件方式的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4、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年11月7日,公司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登记工作,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8万股,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29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0、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29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1年9月15日为授权日,授予1名激励对象123.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0月22日,公司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3.00万份,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鉴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369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鉴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369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鉴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1名激励对象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492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修订)》“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鉴于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
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本次由于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880股。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修订)》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公司层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考核目标为:业绩考核目标(A):营业收入(X1)=94亿,累计净利润(Y1)=22.3 亿,业绩考核目标(B):营业收入(X2)=86 亿,累计净利润(Y2)=19.2 亿。实际营业收入为 X,实际累计净利润为 Y,解除限售系数 K 的公式为:* 当 X≥X2 且 Y≥Y2 时;解除限售系数 K=【(X-X2)/(X1-X2)*0.2+0.8】*0.5+【(Y-Y2)/(Y1-Y2)*0.2+0.8】*0.5,其中当 X≥X1 时,
X 按 X1 取值;当 Y≥Y1 时,Y 按 Y1 取值;* 当 X<X2 或 Y<Y2 时,解除限售系数 K=0。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系数 K。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X)为 6597599900.71 元,即 X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39480股。
2、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8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已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18.87049元/股。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27.66049元/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计2739480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5648.66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员工对应回购价格不包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之前若有派息等事项将相应调整回购价格),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
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鉴于激励对象中共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本次由于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500股。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考核目标为:业绩考核目标(A):营业收入(X1)=94 亿,累计净利润(Y1)=22.3亿,业绩考核目标(B):营业收入(X2)=86 亿,累计净利润(Y2)=19.2 亿。
实际营业收入为 X,实际累计净利润为 Y,解除限售系数 K 的公式为:(1)当X≥X2 且 Y≥Y2 时;解除限售系数 K=【(X-X2)/(X1-X2)*0.2+0.8】*0.5+【(Y-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Y2)/(Y1-Y2)*0.2+0.8】*0.5其中当 X≥X1 时,X 按 X1 取值;当 Y≥Y1 时,Y 按 Y1 取值;(2)当 X<X2 或 Y<Y2 时,解除限售系数 K=0。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系数 K。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X)为 6597599900.71 元,即 X
2775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计290000股。
2、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8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0.62元/股,由于公司层面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原因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需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计290000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597.98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员工对应回购价格不包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之前若有派息等事项将相应调整回购价格),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业绩情况:
第三个行权期(2023年度):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65.98亿
(1)业绩考核目标 A 元;按照行权系数 X 公式计算,本激励计划
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a1)108.12 亿元, 第二期行权系数 X 为 0。
累计净利润(a2)25.935 亿元。
(2)业绩考核目标 B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b1)99.96 亿元,
累计净利润(b2)22.05 亿元。
注: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第三个行权期考核
2021年度与、2022年度与2023年度净利润之和。
(3)假设: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 R,实
际累计净利润为 P,则行权系数 X 公式为:
* 当 R≥b1 且 P≥b2 时;行权系数 X=【(R-b1)/(a1-b1)*20%+80%】*50%+【(P-b2)/(a2-b2)*20%+80%】*50%,其中当 R≥a1 时,R 按 a1 取值;当 P≥a2 时,P 按 a2 取值;
* 当 R
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行权比例=当期可行权比例*行权系数 X。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492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
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公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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