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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正源控股)第37211号
敬启者: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或“我们”)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本次会议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性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
广都大道2号正源禧悦酒店成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9:15-15:00。
2法律意见书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股份3607430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1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3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53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09%;反对19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527%;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反对19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9.4317%;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568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53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09%;反对19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527%;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反对19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9.4317%;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568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4法律意见书经查验,上述两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守太经办律师黄琳经办律师陈涛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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