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ST康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9 查看全文

ST康美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87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6日。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116312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0.73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夏华悦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7830612 98.9830 42959892 1.0081 372618 0.008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705948925 93.9074 45411591 6.0407 388818 0.051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3622069 98.8843 47119398 1.1057 421655 0.01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3622069 98.8843 47130529 1.1060 410524 0.0097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5276456 98.9231 45492342 1.0676 394324 0.009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2920788 98.8678 47851516 1.1229 390818 0.009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5228356 98.9220 45520442 1.0682 414324 0.0098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8338474 98.9950 42417630 0.9954 407018 0.0096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8256885 98.9930 42506288 0.9975 399949 0.0095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A股 4216258764 98.9461 44517340 1.0447 387018 0.009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5959924 98.9391 44805049 1.0514 398149 0.0095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6590076 98.9539 44146028 1.0360 427018 0.0101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5606393 98.9308 45144111 1.0594 412618 0.0098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5846024 98.9365 44890080 1.0534 427018 0.0101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4217472251 98.9746 43280053 1.0156 410818 0.0098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一)至(十五)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选举夏华悦先生

170841682494.2357429598925.71463726180.0497

为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70594892593.9074454115916.04073888180.0519

2024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

3年度董事会70420828193.6759471193986.26794216550.0562工作报告》《公司2023

4年度监事会70420828193.6759471305296.26944105240.0547工作报告》《公司2023

5年年度报告70586266893.8960454923426.05153943240.0525及摘要》《公司2023

6年度利润分70350700093.5826478515166.36533908180.0521配预案》《公司2023

7年度财务决70581456893.8896455204426.05524143240.0552算报告》《关于计提及转回资产

870892468694.3033424176305.64254070180.0542

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申请

9银行综合授70884309794.2924425062885.65433999490.0533

信额度及授

1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

10<公司章程>70684497694.0266445173405.92183870180.0516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1170654613693.9869448050495.96013981490.0530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1270717628894.0707441460285.87244270180.0569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

1370619260593.9399451441116.00524126180.0549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

1470643223693.9717448900805.97144270180.0569

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订<会计师事

1570805846394.1881432800535.75724108180.0547

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2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