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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2023年度工作中,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客观、公正、审慎的发表相关意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刚,54岁,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国际商务师。曾担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平安津村药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不属于下列任何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是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是前述股东的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是其任职人员直系亲属;

1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是其直系亲属;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是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7、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及议案审议情况

1、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15次,本人均以现场或通讯

方式亲自出席会议,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未缺席会议,各项会议均认真审议、依法履责。

2、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财务委员

会委员及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次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1次董事会财务委员会,2次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本人均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未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发生,各项会议均认真审议、依法履责。

3、议案审议及投票表决情况

作为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环境,就公司提出的调减募集资金额度事项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后,提议召开并主持第八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2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公司顺利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宜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对于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积极参与事项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议讨论内容涵盖公司定期报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等相关议案,本人预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在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后提出专业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出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参加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沟通会和2022年度审计初稿资料重点事项沟通会,充分沟通了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计划、时间进度和审计流程,就2022年度公司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在今后审计工作中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确保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3年度,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四)年度培训学习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组织

的培训学习,包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更好地了解当前最新的法规要求等,不断提升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同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以及相关舆论信息,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专长,帮助本人在日常履职时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时常保持联系,及时获取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前,公司会议资料准备充分并能及时准确传递,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对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对公司的各项宣传和报道,本人能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了解报道的相关内容,公司亦能积极配合本人的相关工作,为本人更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内容。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等情况,且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重点对募投项目推进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核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内容并进行了审议和披露,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内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4(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等事项的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以确保激励计划得到有效推进。本人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和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不断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股权激励推进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人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本人重点关注公司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使现金分红制度化,切实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4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监管要求。

(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

本人重点核查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事项后,认为公司此次拟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作为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能时时跟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的进展,及时召开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动态调整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金额,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战略,切实履行了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5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公司上下团结一致,紧密协作,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内部控制体系逐渐完善,财务运行稳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着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各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4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充分运用各自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努力促进公司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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