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SZEW/AM-611-1-A2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附件)
第1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2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3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4条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5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6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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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独立董事应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向公司股东年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8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致函公司,确认其独立性。
第9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10条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11条独立董事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以协助其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以及行使职权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2条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有)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3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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