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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用友网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

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加强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

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由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

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以及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保密义务、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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