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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境内外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青岛啤酒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第二章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以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本数)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召集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人指根据本规则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第八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

1/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见。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公告。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行召集和主持。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境内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会议的通知及变更第三章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完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

整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完整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议召开10个完整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会议召开十个完整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出。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二十条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章会议的登记第四章会议的登记

3/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为出席和表决。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新增一条第二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

人股东如果委派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该等人士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委派该等人士的委托书。

新增一条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三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

以下内容:以下内容:

(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

(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的指示;(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4/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六)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

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章。

署。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授权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授权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第二十六条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方。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第五章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董事长亦未指定其他董事担任会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议主席的,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担任会议主席;董事会亦未指定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股东授权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新增一条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5/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新增一条第三十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大会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

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会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人员对议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会人员对议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第二十八条大会主席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

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三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说明。做议案说明。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第三十五条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

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大会主席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三十二条除非征得大会主席同意,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第三十六条除非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

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

6/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明。说明。

第六章表决与决议第六章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第四十条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规则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且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新增一条第四十五条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两名以上时,方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拥有与每个议案

组下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7/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六)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

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该议案

组项下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该议案组的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该议案组项下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该议案组项下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八)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

8/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九)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八)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监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如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累积投票制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董事会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合适的累积投票制。

本条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大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并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并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决的情况。

如任何股东须按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或只能投赞如任何股东须按公司股份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在某特定决议的投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反前述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人投票上放弃表决权,或受限制只能投赞成票或只能投反对票,则该股东(或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前述要求或限制所作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效票总数内。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新增一条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第五十条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如有)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如有)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大会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10/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大会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否通过。

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休会第七章休会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新增一条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第五十六条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席应宣布暂时休会。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暂时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席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11/12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所报告。

第八章会后事项及公告第八章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管理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

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规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等有关材料,办理在规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容按有关监管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决议公告应在符合国务院证券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章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为准。

准。

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制度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同时,将个别条款中的数字由原来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调整为采用中文数字表示,不涉及实质修订,因此修订内容中未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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