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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A 股代码:60139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 2023-048

H 股代码:00390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56.6166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3.154元/股,2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15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中国中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年 12月 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修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12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0),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97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2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066)。

5.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12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7)。

6.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3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 2月 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

9.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中国中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1名激励对象死亡,1名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2名激励对象违法、违规,2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称职(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比例为80%,剩余20%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156.6166万股。其中,回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4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4.27万股;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2022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回购2.3466万股。

3.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或死亡时,其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或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或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时(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比例为80%,剩余20%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55元/股,鉴于公司分别于

2022年7月29日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7月28日实施了

2022年度利润分配,激励对象每股分配现金红利共计0.396元(含税),因此,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3.55-0.396=3.154 元/股。

因此,1名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和1名死亡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15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1名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的激励对象、2名违法、违规的激励对象和2名个人

5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3.154元/股与回购时市价5.68元/股孰低,即3.154元/股。

4.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5019639.8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会减少,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4752195983股变更为2475062981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股)本次变本次变动后(股)

股份类型动(股)比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812667000.73%-15661661797005340.73%

无限售条件股份2457092928399.27%02457092928399.27%

股份总数24752195983100%-156616624750629817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6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1名激励对象死亡,1名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2名激励对象违法、违规,2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6.6166万股。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7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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