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中国外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3 查看全文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外运及下属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

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外运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各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办法中具有

以下含义:

(一)公司或中国外运: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下属公司:指中国外运下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国外运合并范围的公司;

(三)各公司:指中国外运及下属公司;

(四)公司章程: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本办法: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1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及

评估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2(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七条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保密及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3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4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保密

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管控和保护工作,必要时需按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各公司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所涉企业信息资料的移交记录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核心商业秘密等重要敏感信息的下属公司或审计项目,应在审计业务合同中约定信息流向管控和监测要求,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接触涉密敏感信息的审计人员逐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

据保护合规承诺书。保密承诺书、数据保护合规承诺书应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息保密和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经选聘方事先书面授权或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公开保密信息以及未公开信息等。

各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工作,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证监、档案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落实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因地域分布或其他参股股东要求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等原因暂时不适合纳入公司统一采购范围的下属公司,可根据资产规模、所属下属公司的数量及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自行选聘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审批。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属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内部流程,加强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新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下属公司,若以前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不属于公司集中采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纳入

5公司合并范围的当年履行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公司集中采购选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审批程序,并依据审批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应审计业务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更换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有效期不超过8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再招标,由公司财务部将审计服务需求和审计费用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续聘时,公司以选聘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续聘年度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各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各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报公司审批。履行相关审批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九条各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

合伙人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其中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

6量复核合伙人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应当合并计算。

各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各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本办法规定年

限或中标有效期年限,出现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的审计业务终止情形,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国家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适合承担国有企业审

计业务工作的,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按相关规定及法律程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在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整体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质量、服务时效、沟通反馈情况、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信息

7沟通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经

营风险以及与各公司有重大分歧的,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四条下属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备案材料中向中国外

运财务部报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按本办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解聘文件和相关审批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即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