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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拓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集团”、“发行人”、“上市公司”)2020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拓普集团股票代码601689

注册资本110204.6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育王山路26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育王山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董事会秘书王明臻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

证券发行类型 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2月23日2022年8月12日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招商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1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

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

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拓普集团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10、及时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拓普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拓普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规范发行人运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拓普集团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4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万鹏肖雁

法定代表人:

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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