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浦伟光)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本人独立、客观地参与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努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浦伟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066,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
6066)独立董事,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香港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曾任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执行董事,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及主管该会的中介机构监察科,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市场中介机构第3号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应出席董缺席董事出席股东姓名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事会次数会次数大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浦伟光13134003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0次、风险管理委员会4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浦伟光10/104/41/1
注:上表显示数据为“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优势,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二)投票情况及相关决议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所任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在参加会议前对每个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研究,2023年度就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增资等三十余项议题进行了会前沟通交流。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专业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最终均对相关议题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无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相关决议见公司历次公告。
(三)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公司举办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包括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治理专题系列培训,上海证监局联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上市公司注册制改革政策解读”专题培训,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培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德勤、安永反洗钱、财务处理相关培训,董监事投资信息申报专项培训。
(四)与管理层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除了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并讨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外,本人还通过以下途径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通过公司每日发送的新闻早知道、每月定期发送的《董监事通讯》、不定期发送的《董监事履职小助手》
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业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法规动态、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信息;二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三是根据公司董事的要求,公司管理层主动在董事会上就董事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汇报。报告期内,通过督办单、决议通告函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机制,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落细董事意见建议。
上述一系列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内控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
2(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设立并公布了独立董事专门邮箱,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
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以及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本人还对《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
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境外借款提供的担保。截至
2022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49.27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
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控股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类担保等。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14.11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已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发行5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26亿元;3期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75亿元。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3(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2022年度考核情况及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本人认
为汪沛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公司业务总监的职责要求,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谢松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谢松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本人认
为付建平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
(五)业绩快报及年度报告情况
2023年2月15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则,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业绩快报所载公司2022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公司最终核算并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没有重大差异。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本人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续聘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及审阅,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1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968265404.19元。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4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在筹备光大证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 H
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均作出了以光大证券为受益人的不竞争承诺。
本人审阅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及其遵守、执行不竞争承诺的情况,认为光大集团、光大集团正常经营的全资附属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光大集团控制的公司在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内已遵守不竞争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年公开披露61份临时公告,4份定期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并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2022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工作,持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内控主体和监督责任,保障内控机制规范平稳运行。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2号。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金融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诚信、勤勉、尽责。
2024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董
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浦伟光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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