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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9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水平,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自律规范等要求自行

制定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未制定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是以本规定为基本制度,将廉洁从业纳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整个内部管理体系,健全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事前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促进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第二章内控机制

第五条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董事会确立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负责人是

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问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

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并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业责任。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司可指定专门部门或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廉

洁从业管理工作。公司纪检监察、合规、审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等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合规管理部从业务合规、勤勉尽责等方面开展

廉洁从业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相关要求,结合行业、公司廉洁从业风险形势,不断完善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以规范执业为重点,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设置业务架构等工作时,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机制;

(三)从业务合规的角度,开展廉洁从业监督、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

(四)协助人力资源部、财富管理部事业部及聘用劳务

派遣人员的部门制定廉洁从业规范,在工作人员入职、岗位调整、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五)在有需要时,协助审计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廉洁

从业情况进行的审计、稽核;

(六)按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要求,按时报送公司廉洁从业相关报告。

第九条公司纪检监察室从党风廉政、作风纪律等方面

开展廉洁从业管理,组织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对涉嫌职务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核查并依纪依法予以处置;在遇有干部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按要求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司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进

行廉洁从业相关的辅导和宣传,明确告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稽核时,自行或会同纪

检监察、合规管理等部门对审计、稽核对象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

人事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薪酬管理、审计、稽核等情形时,自行或会同纪检监察、合规管理等部门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负责保管正式员工廉洁从业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营销人员管理的部门及聘用劳务

派遣人员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规范,在经纪人、劳务派遣人员入职时向其传达,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在遇其离职、考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负责保管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的基本规定,明确费用支出相关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指导费用支出部门健全业务活动相关费用的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防范账外账、违法违规列支费用等不规范行为。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在开展营销活动前,应在相关营

销制度、营销方案中,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营销制度、营销方案和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各单位如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

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聘用

的第三机构或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二)最近一年不存在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

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的情形;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四)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事项有

明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各单位开展业务应根据业务相关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识别和管理存在的利益冲突,防范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等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在制定内部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设置业务架构等工作时,应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条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对客户等相关

方的辅导和宣传工作,明确告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三章廉洁从业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聘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遴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签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应当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程序。如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论证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

内容的协议、利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超过一定价值的礼品、房产、汽车、

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高档宴请、高档娱乐健身、违规录用人员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

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

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

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前款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包括会籍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组织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开展自律检查、受理相关业

务注册或者备案、采取自律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者会员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

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

会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检查中,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的,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节各业务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

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

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

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不正当利益,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

(九)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发行人做好廉洁风险提示,明确发行人不得采用本

条第一款第九项所述方式干预影响审核,“围猎”审核、监管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

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

(五)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营业务、资产管理

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

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

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

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

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直接或者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

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

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九)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

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

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

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七)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检查监督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合规管理部应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廉洁从业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二)廉洁从业文化建设及宣传培训情况;

(三)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各层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情况;

(四)各项业务活动及内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采购、招投标等事项中落实廉洁从业要求的情况;

(五)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以及在配合监管工作时落实廉洁从业要求的情况;

(六)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

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纪检监察室、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发现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

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负责执业声誉信

息管理的部门应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2〕137号,以下简称《执业声誉办法》)的规定,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或者收到、知悉相关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

(一)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内部追责,且符合《执业声誉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报送规定的;

(二)公司或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

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廉洁从业管理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存在问题的部门,由纪检监察室、合规管理部根据问题性质分别在党风廉政建设、合规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发生廉洁从业风险事件,所在单

位应在员工考核中进行相应处理,纪检监察室、合规管理部可根据情节轻重及所在部门处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并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进行问责。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规管理部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廉洁从业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编制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提交公司经营层、党委、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在4月30日前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四十条公司党群、纪检部门应分别每年牵头编制公

司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公司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报告,经公司党委、纪委审定后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

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等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合规管理部、纪检监察室进行解释,由董事会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浙商证字〔2021〕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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