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
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
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和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实行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制度。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参见附件一),经信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并应同时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保密提示函(参见附件二)。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特殊
情况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
信息等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及时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报送方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应当要求和督促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接到前述通知后及时向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序号材料名称份数
1
材料清单
名称/姓名信息报送依据接收方接收日期接收人联系方式
名称/姓名报送人联系方式部门审核意见信息董事会秘书报审核意见送方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董事长意见
登记日期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内部制度,本公司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有权机关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
有权机关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