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福斯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针对福斯特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福斯特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1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计划。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2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其中于2024年4月3日对福斯特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4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6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7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8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9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10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11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12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发生相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不存在未履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行承诺现象。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14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该事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项。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15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该事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7(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出现该事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项。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公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斯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福斯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玉飞王晓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