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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有

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过半数董事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四)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

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战略、目标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 识别与公司相关的包括气候风险在内的 ESG 风险及机遇,评估风险及机

遇对公司的影响,并就风险及机遇应对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前述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提供下述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负责协助战略与 ESG 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四) 负责公司 ESG 工作的协调及落地实施,出具 ESG 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2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向召集人提议召开,召集人必须于收到该等提议人的提议后10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会议召集人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同意,可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亦可出具授权事项明确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定期会议

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临时会议除以现场方式召开外,亦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于会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提供经其本人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该书面表决意见将作为其该次会议的最终表决意见;如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委员,于会后不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经其本人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的,则视为该委员未参加该次会议。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聘请该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在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制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上签名。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委员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决议以及审议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如本议事规则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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